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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总工会 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 (厦人社〔2019〕209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总工会

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

(厦人社〔2019〕209号)

各区人社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各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6号)精神,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结合实际,提出对我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激励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先后出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我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联合激励机制,大力支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取得竞争优势地位,使激励措施取得良好成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获得社会普遍尊重和认同,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按照已制定实施的省地方标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标准号:DB35/T 1813-2018)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扩大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开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新局面。

  二、切实加大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激励力度

  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给予以下激励政策:

  (一)纳入信用“红名单”。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红名单”,推送至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厦门人社、工会、企联、工商联”四个部门的网站予以公示,提供给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和应用。

  (二)减少检查频次。在日常监管中,免除检查或者减少检查频次。

  (三)优先推送用工引才需求。优先向其推送院校毕业生、劳务输入基地、失业人员库等群体信息,优先安排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引才活动。

  (四)优先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就业招聘活动。优先在市总工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为其免费发布招聘信息,并优先安排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外出招工活动。

(五)优先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在市总工会提供的企业培训目录中,优先满足其相关定单需求,并由市总工会优先安排入企送课上门免费开展培训。

(六)享受参与创建职工之家规范化建设的相关待遇。劳动关系和谐可列为职工之家建设考评的加分项目,且在职工之家特色项目包括职工书屋、哺乳室、女职工休息室、职工好食堂、工人先锋号等申报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七)优先推荐单位和其职工参评相关荣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省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八)优先推荐担任企联、工商联等组织的相关职务。作为担任执委以上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监事长提名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九)优先聘为仲裁员、调解员、监督员。其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者、法律顾问优先聘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特邀调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三、不断激发企业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积极性

  (一)加大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深入基层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进一步激发劳动关系双方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企业广泛参与到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二)抓好落实,确保落地见效。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把落实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正向激励机制作为当前抓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红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相关业务部门,加强红名单共享应用。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对未能保持和谐荣誉称号的企业及时清退。

(三)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四)本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总工会

  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