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各区台办、财政局、人社局、团委:
为支持在厦建设台湾青年创业基地,鼓励社会团体积极推荐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根据《福建省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和推荐示范团队认定及奖励办法》(闽政台〔2015〕4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47 号)和相关财政资金规定,市台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制定了《厦门市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和推荐示范团队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经报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和推荐示范团队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厦门市委
2015年9月28日
厦门市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和推荐示范团队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在厦建设台湾青年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鼓励社会团体积极推荐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根据《福建省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和推荐示范团队认定及奖励办法》(闽政台〔2015〕4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47号)等规定,就基地和推荐团队奖励资金的申报及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基地,是指各区专门面向18至40周岁台湾青年设立并形成一定聚集规模的创业园区。有规范的建设规划和管理机构、专业创业辅导服务团队、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专门出台配套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推荐团队,是指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创业就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 市台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成立市评审小组,负责示范基地和推荐示范团队的审核认定、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及向省评审小组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
第五条 市评审小组向省评审小组申请省级示范基地奖励资金和推荐示范团队的奖励资金。市级财政安排市级示范基地奖励资金。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基地建设规划。基地建设规划有合理的区域、功能布局和完善的配套设施,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配套措施;
(二)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创业辅导服务团队,能够为入驻基地的台湾青年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政务代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和政策、法律、财务等各类咨询服务;
(三)入驻基地并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台湾青年创办的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台湾青年人数40人以上;
(四)入驻基地的台湾青年对厦门市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业的配套扶持政策知晓面在80%以上。
第七条 申报推荐示范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创业企业10家以上,且须持续经营满1年;
(二)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创业就业人数20人以上,且入驻基地满1年。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基地和推荐团队均可向市台办提出申请,市台办负责组织基地和推荐团队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
第九条 申报时间。全市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与认定工作,时间为每年四月份。符合省级奖励条件的,六月份向省评审小组申报。
第十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示范基地的函件(包括基地发展规划、引进企业及台湾青年、设立管理机构和创业辅导团队、基地对入驻台湾青年的优惠政策等情况);
(二)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l);
(三)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入驻台湾青年情况登记表(附件2);
(四)入驻基地企业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基地扶持配套政策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示范团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推荐示范团队的函件(包括推荐团队简况、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创业就业情况、入驻的基地简况等);
(二)所推荐的台湾青年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或台湾青年创办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
(三)所推荐的企业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或所推荐台湾青年的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推荐团队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第四章 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认定及奖励标准如下:
凡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15家以上的,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40人以上的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凡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20家以上的,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60人以上的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补足200万元的奖励;
凡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50家以上的,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100人以上的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补足500万元奖励;
凡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100家以上的,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200人以上的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补足1000万元奖励。
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基地,由市评审小组向省评审小组申报。
第十三条 推荐示范团队认定及奖励标准如下:
凡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创业企业10家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的,或推荐入驻基地满1年台湾青年人数20人以上的,给予推荐团队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每增加1家或入驻基地台湾青年每增加2人的,增加奖励3万元,奖励金额按此标准计算,但每个推荐团队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评审小组向省评审小组申请。
第十四条 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市台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进行复核,研究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并联合行文下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在市级奖金标准确定后一个月内,按预算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基地管理机构。省财政下达的资金,由市财政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一个月内,属于奖励示范基地的,按预算管理规定拨付给基地管理机构;属于奖励推荐示范团队的,先拨给市台办,再由市台办负责转拨给推荐团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创业辅导服务等方面。推荐示范团队奖励资金由推荐团队支配。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截留和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