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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厦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对台区位优势,引进集聚一批具有较高学识、技能、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的台湾专家来厦工作,积极发挥台湾专家在两岸产业、科研合作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为我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特聘专家是指具有较高学识、技能或较为丰富的经验,有专长并经实践证明有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受聘于厦门市批准设置的特聘专家岗位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从2013年到2020年,累计选聘300名台湾特聘产业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专家、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急需人才及其团队。

第二章 特聘专家标准

第三条 台湾特聘专家岗位面向台湾地区公开选聘。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一)在境内外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层职务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二)在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学科带头人;

(三)在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中起重要作用,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在同类别中优势明显或能填补行业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的科技创业人才;

(五)台湾高等院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

(六)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重点产业紧缺人才;

(七)在两岸产业对接、重大项目合作等方面起主要作用、有重要影响的各类人才。

第三章 工作条件支持

第四条 台湾特聘专家可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事业单位引进台湾特聘专家可不受现行编制和岗位数限制。

第五条 台湾特聘专家领衔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聘其担任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人事安排、经费支配等方面享有相对自主权。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可以协议报酬等柔性引进方式聘请有项目经验的台湾科技人员加入项目,也可根据项目需要由其牵头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第六条 对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极具市场潜力,能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台湾特聘专家及其引进的项目团队和担任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首席教授或首席研究员的台湾专家,经认定后,给予最高4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第七条 优先推荐台湾特聘专家申报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工程项目,并给予配套支持。优先推荐台湾特聘专家科研成果参评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和重大科技贡献奖等奖项。根据台湾特聘专家获奖情况和工作情况给予有关层级的人才称号或推荐参评高层级人才计划,并作为调整待遇的依据。

第八条 鼓励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及各类社会组织选择专业性强、层次较高的管理、专业岗位聘任台湾优秀专家。市公务员局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予以支持和奖励,奖励办法按《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已在厦门市投资经济实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台胞,在厦新增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创新项目,可以参照台湾特聘专家创业给予资金支持和场所支持,进口生产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关税。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条 薪酬。市财政在3至5年聘用期内逐年给予台湾特聘全职专家总计100至150万元人民币补助,补助视同市政府奖金。特聘专家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也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对于政府短期柔性引进的台湾专家,可按其薪酬的20%,最高15万元的标准发放政府薪酬津贴。用人单位自主引进的人才,或通过咨询服务、技术合作、项目开发、课题合作等市场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均可申报台湾特聘专家补助。

第十一条 住房。台湾特聘专家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等限制,十年内分档次申请免费租住人才公寓,也可按厦门市人才住房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人才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在厦门首次购房不受限购政策影响,台湾特聘专家及其配偶可不受户籍限制在厦门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我市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四倍,并减免有关手续费。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台湾特聘专家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为台湾特聘专家缴纳保险费,也可为台湾特聘专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三条 子女就学。台湾特聘专家子女在厦可选择优质中小学入学。

第十四条 其他。台湾特聘专家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1至5年有效的居留签注,享受厦门市民旅游年卡,换领驾驶证件,免税运进本人家庭自用的适量生活用品、一辆自用机动车辆以及科研用具、教学物品、工作用具等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台湾特聘专家参与社会管理。市各级人大、政协和群团组织要安排适当名额给台湾特聘专家,畅通参政议政的渠道。

第十六条 台湾特聘专家可申办“金鹭英才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中心受理“金鹭英才卡”的申报,并指定专人为台湾特聘专家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台湾特聘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由用人单位分别与特聘专家及其团队签订3至5年聘任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并报市公务员局备案。

特聘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成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等方面情况。

市公务员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特聘专家的考核。

第十八条 台湾特聘专家期满考核优秀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轮申报相应岗位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

台湾特聘专家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扣除相应的全职特聘补助经费,次年的全职特聘补助经费待整改合格后再发放;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报市公务员局认定后,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期满考核不合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应聘特聘专家岗位。

第十九条 结合对台湾特聘专家的考核,市公务员局组织对用人单位进行期满考核,重点考核用人单位履行职责、提供配套资助和服务保障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条 台湾特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应解除聘任合同,终止补助,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触犯刑律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市公务员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台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委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