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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16〕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提高通过标准化评估验收的补助标准。

支持接受政府分级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依照《福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基本标准(试行)》,对评估得分达85分以上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所学校增加40万元的补助,即按民办学校规模1200人以上、800-1200人、800人以下,分别一次性给予每所学校100万元、90万元、8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二)适当提高分级补助标准。

对积极招收经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学校,对小学每生每学年增加11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增加1400元的补助,分两年调整到位。即2016-2017学年,按一级、二级、三级、合格等四个等级,对小学每生每学年补助3750元、3350元、3050元、2750元,对初中每生每学年补助4700元、4300元、3900元、3500元;自2017-2018学年起,按一级、二级、三级、合格等四个等级,对小学每生每学年补助4300元、3900元、3600元、3300元,对初中每生每学年补助5400元、5000元、4600元、4200元。

办学补助经费用于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部门统筹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招收其他学生,具体收费标准按年度分级补助标准执行。

(三)健全晋级补助机制。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提升一个评估等级标准,给予财政补助20万元。连续三次被评为一级且《福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基本标准(试行)》评估得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分级补助标准可适当上浮20%。

(四)上述补助标准比原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有关要求

()严格管理评估标准。

依据《厦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评估标准(试行)》,义务教育普通民办中小学经评估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评估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且办学条件综合得分不低于22分的定为一级;评估得分85分以上且办学条件综合得分不低于20分的定为二级;评估得分75分以上且办学条件综合得分不低于18分的定为三级;评估得分60分以上且办学条件综合得分不低于15分的定为合格。

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的管理与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从事教学岗位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从事教学岗位的教师存在未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在定级评估工作中,按每人1分给予扣分,并不得定为一级。鼓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积极聘任优秀教师,聘任具备一级教师资格、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任教的,在定级评估中,按每人0.5分给予加分;聘任具备高级以上(含高级)教师资格并实际从教的,可按每人1分给予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探索建立补助动态调整机制。

财政、发改、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运行成本的调查和监控,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补助标准与物价水平、办学质量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稳定民办义务学校的办学预期,逐步提高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办学绩效奖励与管理机制。

各区政府应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办学绩效评价机制和奖惩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质量监督,对本区办学绩效较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奖励,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不服从不配合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或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处理。

各区政府应安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奖励经费,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水平逐步提高、办学质量不断提升、积极招收教育部门统筹安排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各区政府制定的民办义务教育办学绩效评价机制和奖惩办法应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建立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监督机制。

各区政府应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规定,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各区教育局要对民办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

有关单位:各民办中小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