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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15〕14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4日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步推进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算门市开展衣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叶的通知》厦府办[2014]156号)的总体安排和部部署。力争2015年完成试点任务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确保土地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方便群众查询土地的具体位置、四至、地力等级以及流转双方提出的流转意向,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走向信息透明化、合同规范化的服务管理模式。各级要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费用。(责任单:市农业局、市国土与房产局人民府)

二、鼓励经营主体向农户流转承包地经营权。鼓励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农户依法采取租赁、吸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经镇(街、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设在农村或农业经济服务中心)核实,并对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的,市财政对新签订流转合同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且集中连片30亩以上(含30亩)的经营主体,合同期内按每年每亩200元给予补助;对新签订流转合同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且集中连片30亩以上(含30亩)的经营主体,合同期内按每年每亩300元给予补助。鼓励经营撂荒耕地,对复垦面积30亩、流转承包五年以上、种植衣作物一季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每亩补助复垦费500元。村(居)组织协调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及相关信息搜集费用由区财政根据实际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各区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区、镇(街、场)、村(居)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各镇(街、场)、村(居)的综合服务项目。区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设在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镇(街、场)村(居)两级土地流转工作,开展跨镇(街、场)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纠纷调解仲裁;镇(街、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搜集发布、价格评估、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鉴证、合同登记备案、纠纷调处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村(居)土地流转服务点由村干部兼任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上报及组织协调推进土地流转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各区要按照“六有”(有服务窗口、有服务设施、有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有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有村级信息员、有备案合同)要求,逐步完善提升已建成的镇(街、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区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设市、区两级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建设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涉农镇(街、),应于2015年底前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镇(街)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农办(2012)4号)的要求进行建设,各区农业、财政部门于2015年11月底前进行检查验收,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于2015年12月底前对涉农镇(街、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的软、硬件设施及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运行情况等进行重点复查对土地流转量少等原因暂不建设的,应报经区农业部门审核,市农业局批准。(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各区、镇(街、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为流转双方提供固定的交易场所,集中办理流转手续,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充分发挥镇(街、场)服务大厅电子屏幕的作用,及时将存储和新搜集的土地待流转供、需两方信息通过镇(街、场)服务大厅电子屏幕进行发布和更新,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信息录入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各级不得用行政手段对土地流转进行干涉,土地流转的形式、价格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与房产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扶持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拓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发展空间。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市、区两级工商部门与农业部门要密切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支持引导合作农场将股份合作的土地进行整理规划,引进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标准化、生态化、专业化生产。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经营。深入开展以“运行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创建活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产业链、产品等进行社社联合或组建联合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品牌创建,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探索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挥供销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和独特优势,提升产前、产中及产后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各区人民政府)

(三)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衣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支持衣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良种种苗繁育、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八条 措施的通知》,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和仓储物流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在年度设施衣用地或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建立财政补助、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经营主体的管理制度,优先安排扶持其申请的现代农业设施项目。鼓励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积极开发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业生产设备、地上设施等进行抵押的金融产品。通过招标引进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市级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及家庭农场示范场进行年度评级,建立信贷融资准入企业筛选机制,评级费用由市级财政支付。对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79号)规定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与房产局、市电业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积极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区、镇(街、场)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以区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扶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农机作业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与渠道商加盟合作发展现代流通服务业。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各区要逐步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制度。围绕主导产业、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美丽乡村创等,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各区每年从专业大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中遴选一批具有一定农业生产经营技术基础和有志于投身现代农业产业的本地中青年民,加三年科学或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并进行农业职业技能专项培训。继续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实施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重点围绕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广应用围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及区域经济展需要开展针对性和引导性培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高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八、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与流转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三资”监督管理、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诸多职能,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区、镇两级要确保有专业人员、有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和改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保持队伍稳定,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农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