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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企参加这14个展会可获补助

内容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时间: 2024-08-02

近日,市商务局发布关于申报

2024年度开拓国内市场

扶持项目参展补助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2024年度

参加全国各地的14个展会

可申报展位费补助及公共布展补助

其中,单一展会项目展位费补助总额

最高可达100万元

公共布展补助可申报

16万元、20万元两档补助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4年度开拓国内市场扶持项目参展补助的通知

各扶持项目组团单位、各扶持项目参展企业:

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厦工信规〔2023〕7号)和相关规定,经公开征集、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程序,优选第28届中国美容博览会等14个参展项目列为厦门市商务局2024年度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为做好扶持项目参展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厦门市独立法人资格单位。

2.申报单位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等情形。

(二)申报范围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已参加列入厦门市商务局2024年度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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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标准

(一)展位费补助。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比例补助,单一展会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展会项目实际补贴比例及额度由市商务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及扶持项目情况统筹安排,每个项目展位费实际补助不超过预安排的资金额度,每个企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预安排的补助比例。

(二)公共布展补助。组团单位设立厦门集中展区搭建公共布展,经市商务局核准予以支持的,按不超过16万元(12-30个集中展位)、20万元(30个集中展位以上)两档补助。公共布展价格须按公开招标确定,补助额由市商务局核定。

三、申报方式

(一)有组团单位的扶持项目可由组团单位统一申报,汇总提交参展企业完整申报材料。

(二)扶持项目无组团单位或未向组团单位提交材料的参展企业,可自行申报扶持项目展位补助并提交完整材料。

四、需提交申报资料(1套纸质送寄达、1套电子版发邮箱,纸质材料盖申报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企业展位费补助须提交材料如下:(相关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

1.申请厦门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资金补助表

2.申请厦门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资金汇总表

3.厦门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参展效果评估表

4.厦门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参展成果统计表

5.相关佐证资料

(1)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参展企业与主(承)办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或展位确认单(内容包括展会名称、展会日期、展位号、展位面积、展位费等内容)复印件;

(3)实际缴纳主(承)办单位展位费的有效付款凭证(发票联有财务章、银行转账有银行章)复印件,展位费以主办方公开价格、参展合同金额、付款金额、发票金额等四者中最低的金额为准,展位费不包含参展企业广告宣传、货物物流运输等服务费用。

(4)企业参展现场场景照片。包括参展场所、展位全貌(有展位号)、展位楣板或显著位置体现参展企业全称或企业简称、企业标识等各1张;

(5)参展主要产品及外包装照片各1张(体现产品名称、品牌标识、厂名、产址,样品除外),品牌所有权、代理经销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6)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查询记录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

(二)组团单位申请公共布展补助提交材料如下:

1.组团单位营业执照

2.公共布展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

3.公共布展签订合同、对公转账凭证。

4.公共布展验收材料(公共展区全貌、合同履行情况材料)

5.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查询记录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

(三)不予补助的情形

1.申报单位不符合基本条件、申报范围的,不予补助。

2.出现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不予组团单位的公共布展会费,不予违规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

3.展位实际使用者与参展合同、展位标明的企业不一致的,不予该展位补助。

4.展位楣板或明显位置无标明包含企业全称或企业简称、企业标识、展位号等信息的,不给予该展位补助。

5.空置展位或在展位内展销非本企业自产产品、自有(主)品牌(含进口品牌)商品、自有平台、获得授权市级及以上区域代理经销权的品牌商品等情形的,不予该展位补助。须提供自有产品、平台注册商标,进口商品、代理经销权有效证明凭证。

6.未获得商务部门认定老字号的企业参加老字号品牌专项展的,不予展位补助。

7.公共布展现场验收不合格或提交材料不合格的,不予组团单位的公共布展会费补助。

五、补助申报时限及申报方式

(一)申报时限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的扶持项目,申报时限为2024年8月20日前;发布之日后的扶持项目,申报时限为展会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展会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算起)。以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送达日为准,逾期未送达完整申报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申报。

(二)材料递交方式、送达地址及咨询辅导

1.申报材料递交方式:在申报截止日前,由组团单位、参展企业当面递交或快递寄达,采用快递寄达的须做好与联系人对接联系。如第四季度扶持项目补助申请材料提交方式有变化时,将另行通知。

2.材料送(寄)达地址:厦门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615室。

3.咨询辅导联系人

●小张,电话:2855833

●小詹,电话:2855826

●收件电子邮箱:xmhyglc@163.com

六、补助款拨付

按相关规定审核后,展位费补助直接拨付申报企业有效的账户、账号;公共布展补助直接拨付组团单位有效的账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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