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字

厦门自贸片区修订出台 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

内容来源:厦门自贸区官网 时间:2024-04-16

近日

厦门自贸片区修订出台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2024-2027)》

微信图片_20240416163800.png

       一、背景依据

为发挥自贸试验区“引进来”“走出去”桥头堡作用,持续推进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结合福建省厦门自贸片区及自贸先行区建设实际,在对2021年4月24日印发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1〕4号)进行延续及补充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措施。

       二、目标任务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服务厦门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

三、范围期限

本措施扶持对象:2021年4月1日起入驻厦门片区实际运营的法务、泛法务机构,以及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法务机构是指律所、公证、司法鉴定、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关联产业机构,不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泛法务机构是指法律服务业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业务收入需占机构年度总业务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会计、税务、资产评估、金融、保险、基金专业类服务机构。文件自2024年4月24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4月23日。

四、主要内容

修订起草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海丝中央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2024-2027)》(以下简称“《若干措施(2024-2027)》”),学习借鉴上海、深圳等地相关政策内容,主要聚焦:“强链补链”推动自贸先行区集聚更高水平的国际化、市场化法务、泛法务要素保障;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推动人才引进;推动两岸法务交流融合发展;支持临时仲裁规则实践应用、涉外仲裁业务发展;扩展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涉外服务面、扩大国际影响力,争取形成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厦门模式”等。条款延续及补充修订情况如下:

1.扶持内容新增细分扶持项目

2021年扶持政策内容涉及“机构落户奖励”、“人才激励政策”、“办公用房补助”、“举办活动补助”、“涉外服务奖励”、“平台建设奖励”6大类11项扶持项目。修订起草的《若干措施(2024-2027)》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及优化,相关扶持内容在延续2021年扶持政策基础上,原政策6大类扶持项目调整为“机构落户奖励”、“人才激励政策”、“办公用房补助”、“机构运营奖励”4大类,扶持条款新增了6项细分扶持项目。

具体详见附表:

序号

调整前扶持项目类列

调整前细分项目

调整后扶持

项目类列

调整后细分项目(加粗划线部分为新增细项)

1

机构落户

奖励

1.获得国际或全国级荣誉称号、入选榜单的法律服务机构;2.获得省级荣誉称号、入选榜单法律服务机构;3.与港澳台联营法律服务机构;4.设立境外法律服务机构代表处;5.法律服务机构入驻。

机构落户奖励

1.获得国际或全国级荣誉称号、入选榜单的法律服务机构;2.获得省级荣誉称号、入选榜单法律服务机构;3.与港澳台联营法律服务机构;4.设立境外法律服务机构代表处;5.法律服务机构入驻。

2

人才激励

政策

专业人才招引

人才激励政策

1.专业人才招引;2.人才公寓政策补贴;3.台港澳籍律师执业补贴。

3

办公用房

补助

法务、泛法务机构办公场地补助

办公用房补助

1.法务、泛法务机构办公场地补助;2.非营利服务机构办公场地补助。

4

举办活动

补助

活动费用补助

机构运营奖励(举办活动补助、涉外服务奖励、平台建设奖励3类项目归并到机构运营奖励类)

1.涉外重大法律服务事项;2.获得胜诉裁决;3.临时仲裁规则应用与涉外仲裁业务奖励;4.服务基地海外站设立运行补助;4.活动费用补助;5.平台建设奖励;6.机构经营贡献奖励。

5

涉外服务

奖励

1.涉外重大法律服务事项;2.获得胜诉裁决。

-

6

平台建设

奖励

平台建设奖励  

-

扶持政策新增细项条款具体说明如下:

(1)“人才激励政策”类新增“人才公寓政策补贴”细项(条款7):该新增项目条款参照《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有关条件,将入驻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的法务、泛法务机构人才纳入人才公寓政策补贴范围。

(2)“人才激励政策”类新增“台港澳籍律师执业补贴”细项(条款8):对在厦门片区设立或者总部在厦门且在厦门片区设有分所并实际经营的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台港澳籍律师(包括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实行律师执业会员及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补贴。条款鼓励取得大陆律师执业资格的台港澳籍律师在厦门片区执业开展工作,加强台港澳籍律师与大陆专业人员的交流合作,推动两岸法务交流融合发展。

(3)“办公用房补助”类新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场地补助”细项(条款10):对在厦门片区实际运营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入驻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开展服务运作的,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场所,按照其场所租金最高100%的比例及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的条件给予扶持,每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万元。

“办公用房补助”类的“法务、泛法务机构办公场地补助”细项(条款9)为原有政策内容,该细项补助对象只限于2024年4月起新入驻厦门片区的法务、泛法务机构。

(4)新调整的“机构运营奖励”类新增“临时仲裁规则应用与涉外仲裁业务奖励”细项(条款12):厦门片区仲裁机构在片区内为争议有关当事方提供临时仲裁服务,按照当事方实际支出服务费用最高40%的比例,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片区仲裁机构在片区内开展的涉外仲裁业务,按照实际产生仲裁费用最高40%的比例,予以每件最高5万元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新调整的“机构运营奖励”类新增“服务基地海外站设立运行补助”细项(条款13):对相关境外机构承接运作的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海外服务站,每年度实质开展服务合作5件以上的,每年度最高给予专项补助10万元。

(6)新调整的“机构运营奖励”类新增“机构经营贡献奖励”细项(条款16):对厦门片区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关联产业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档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五、注意事项

本措施是对厦自贸委规〔2021〕4号扶持政策的补充及延续。本措施若与厦门市、厦门片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主体机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本措施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592-26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