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字

国务院发布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内容来源: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时间:2019-07-24

  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11条开放新举措,涵盖债券市场、银行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3个领域,且涉及到市场和机构层面实质性的变化。

  逐条解读如下:

  01  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为今后进一步扩大开放引进更多评级机构作准备。

  02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国内大型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拥有和外资股东合资成立理财子公司的需求,以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允许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理财公司,有利于引进国际先进的资管实践和专业经验,实现中外双方优势互补,丰富市场理财产品,促进国内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03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目前外资资管机构除了参股公募基金之外,其他渠道就是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境内募集资金境内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FM),或者境内募集资金境外投资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中国资管市场规模和发展潜力巨大,现有资管机构难以完全满足快速增长的多元化市场需求。允许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理财公司,有利于引进国际先进的资管实践和专业经验,发挥中外资资产管理机构各自优势形成互补,进一步丰富市场主体和业务产品,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服务需求。

  04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目前,我国养老金管理市场以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为主,规模和增长有限,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入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

  05  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此次,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目前国内债券承销资质包括金融债承销资质、国债承销资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企业债承销资质、公司债承销资质等,A类主承销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此举措旨在探索外资银行与外资券商引进外资资金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做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提升其参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广度与深度,帮助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同外方的互利共赢。

  06  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是金融市场的交易中介,其从事的业务包括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等。目前我国货币经纪公司全部为合资形式,支持外资全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是我国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的有益尝试。

  07  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11条措施中,多条涉及保险业。目前,监管要求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的外国险企,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等6项条件,此外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本次推出的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措施将推动以上要求的进一步放宽,吸收借鉴境外优秀保险机构的经验做法,激发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市场活力,促进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更好服务于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

  08  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2018版全国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列出了金融等领域的对外开放路线图: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并于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此次将原定的2021年提前到2020年是国家加速金融业开放的有力举措。

  09  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条渠道入市投资,但不同渠道相互分割也给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市场准入、债券过户、资金划转等方面造成不便。为打通债券和资金账户,整合不同开放渠道政策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拟于近期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投资主体遇到的不便问题,进一步提高境外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