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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开始遴选

内容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人社 时间:2023-06-01

近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开展第四批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工作的通知,申报人员请于6月7日前完成材料报送。

申报人员需为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不含省部属驻厦单位)在职人员,且已经获得福建省省级(含省直各部门)、市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成就在我省青年中处于领先水平,有望经过培养获得国家级人才(科技)项目支持;在厦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在申报单位,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已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的人员,已认定为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人才、A类人才),以及“省重点人才计划”的入选者,不再参与申报;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和支持计划与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计划不得重复入选。

通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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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批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人社局、火炬高新区组织人事处、自贸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省部属驻厦单位)在职人员,且已经获得福建省省级(含省直各部门)、市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人才,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潜心科研工作,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成就在我省青年中处于领先水平,有望经过培养获得国家级人才(科技)项目支持。

在厦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在申报单位,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国籍不限,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

● 全职在厦工作满1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在厦创领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注意

已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的人员,已认定为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人才、A类人才),以及“省重点人才计划”的入选者,不再参与申报;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和支持计划与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计划不得重复入选。

申报程序

01.申报范围

(1)按照隶属关系原则申报,申报人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市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2)中央在厦单位、省直单位(含高校、省属企业等)申报人员应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不经我市申报。

02.申报方式

申报应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

(1)单位申报,经各设区市研究推荐;我市推荐名额为3人。(每家单位限报3人)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且经3名及以上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人才或A类人才)实名推荐,每位高层次人才(特级人才或A类人才)推荐不超过3人。

(3)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家企业可推荐1人。

因第1种申报方式我市仅3个名额,建议申报人优先选择第2、3种方式申报。

注意

以上三种申报方式的申报材料均须经所在单位及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

03.评审程序

❶ 厦门市按分配推荐名额上报省人社厅。

❷ 省人社厅组织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对申报人选进行专家评审、实地考评。

❸ 人选名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省人社厅研究后,按有关程序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申报材料

申报人填写《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申报书》;《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申报情况一览表》。

申报人相关证明材料。

选择第2种申报方式,应同时提交经3名及以上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人才或A类人才)实名推荐的书面推荐意见一份,并提供3名专家的入选证书(证明)。

选择第3种申报方式,应同时提交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入选文件(证明)。

《申报书》(一式三份)、《材料封面》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审核(盖章)并独立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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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请于2023年6月7日前完成材料报送,逾期未报视为放弃;以上材料电子版本(需分别报送word和pdf格式)请发送至邮箱;纸质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报送至市人社局,未加盖公章的材料不予使用。

各单位推荐时要兼顾基础学科、应用学科、交叉学科人才和产业创新类人才,重点推荐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领域人才。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重点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和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工作需要,选拔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创业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拔尖人才。

申报人要如实填写申报书,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或称号。

资金支持

培养期内,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每位培养对象200万元资金支持(拨付至用人单位)。

其中,10%由单位转拨付给个人,用于改善生活条件(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0%用于科研和工作,使用范围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学术技术交流和团队建设等,具体由培养对象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自由支配和主导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支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入选当年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拨付剩余50%。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2853300、2853303  

邮箱 :xmlsjzjc@163.com

地址 :思明区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11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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