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辖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持续壮大,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厦府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翔安区结合本区实际,近日制定《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
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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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向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商事登记及缴纳税收均在翔安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包含火炬(翔安)产业区、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区域)。
二、有效期限
本意见于2022年11月18日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三、奖励内容
(一)境内上市奖励措施
1.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奖励
对列入省或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处于有效期的企业,已完成股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公开发行上市奖励
累计奖励金额为550万元。
(1)企业完成股改,与券商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买壳”或“借壳”奖励
(1)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的市域外企业,或注册在厦门市域外的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税收迁入翔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前项上市企业在享受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同时,如若企业高管缴纳年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可按其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比例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返程投资奖励
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返程投资在翔安的,由区财政按照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金额最低不少于2000万元,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返程投资奖励未限制返投比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多次申请。
(二)境外上市奖励措施
企业依法在境外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返程投资奖励参照本意见 “境内上市奖励措施”“返程投资奖励”规定标准给予兑现。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措施
(1)企业完成股改,与券商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准在基础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获准在创新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企业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返程投资奖励参照本意见 “境内上市奖励措施”“返程投资奖励”规定标准给予兑现。
(3)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规范管理和有限经营,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按照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奖励金额进行补足。境内上市奖励金额参照本意见 “境内上市奖励措施”“公开发行上市”中的(3)(4)给予兑现;境外上市奖励参照本意见 “境外上市奖励措施”第1点,将奖励金额补足至300万元。
注册在厦门市域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税收迁入翔安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措施
企业依法进入总部注册在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接受挂牌展示、财务顾问等辅导服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总部注册在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企业完成股改并进入厦门以外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监督管理
(1)享受本意见政策奖励的企业应及时向区上市办报告企业改制上市有关进展情况。区上市办对企业改制上市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2)本意见可与省、市相关上市优惠政策重复享受。区级同类型奖励政策可择优享受,但不得重复奖励。
(3)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改制上市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取消受奖励资格,收回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其他
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