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厦门市税务局昨日对外发布了包括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房土两税优惠、社保和非税优惠以及征管优惠等在内的6大类共16条具体措施(以下简称16条举措),并制定配套办事指南,就纳税人、缴费人最为关注的是否符合享受条件、如何申请办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据了解,在税收优惠方面,“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市同安区以及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他纳税人如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此外,税务部门还将继续落实落细国家关于研发加计扣除,个体工商户、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等群体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一系列税惠政策,积极助力各类市场主体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在社保和非税优惠方面,16条举措明确,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其间不加收滞纳金,视同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社保费减免政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无须备案,办理日常申报时系统将会直接按调整后的费率计算,实现“即办即享”。
在征管服务方面,16条举措明确对因封控管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报送相关资料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按期缴纳税款有特殊困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其间不加收滞纳金。
点击查看通知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
举措涵盖三大方面
税收优惠: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产和土地,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保和非税优惠:
●在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减按6%征收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按0.25%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免征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征管服务:
●将2021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31日,受疫情影响期限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
【提醒】
全市办税服务厅恢复线下服务
根据当前厦门市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为切实满足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缴费需求,全市办税服务厅(同安区局办税服务厅除外)自10月8日下午起恢复现场对外服务。
厦门市税务局提醒,在进入办税服务厅前,请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戴好口罩、接受体温检测、扫码并核验本人健康码,健康码为绿色且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