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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的措施

内容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1-09-24

相关政策: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政规〔2021〕5号)

一、背景依据

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意见的通知》(厦海政规〔2020〕1号)文件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支持交易中心开展现货交易,引导促进石油贸易企业在我区发展聚集,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修订出台《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的措施》

二、目标任务

从财政贡献奖励、增量奖励、大会补助、电商奖励等方面扶持企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交易,引导促进石油贸易企业在我区发展聚集,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更上新台阶。

三、主要内容

本措施主要通过提高扶持力度、新增扶持内容、取消扶持效益低的措施等,进行财政贡献奖励、增量奖励、大会补助、电商平台交易奖励。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调整完善的扶持措施

1.鼓励新引进现货贸易企业

适当提高新入驻企业扶持比例。主要通过对标国内其他地区扶持政策,将新入驻五年扶持中后三年扶持比例由60%提高至75%,加大扶持招商力度。

2.支持限上入统会员企业稳定发展

适当提高存量企业扶持比例。对存量企业年交易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四档给予区级贡献奖励,奖励比例分别由30%、40%、50%、60%依次调整为40%、50%、70%、85%,增强存量会员企业发展信心。

3.鼓励限上入统会员企业扩大现货贸易业务

将原增量奖励政策实操性不强的条款修改为更直观更有效的条款。一是对新注册且实现当年月度入统的会员企业年交易额每达1亿元给予5万元且不超过50万元奖励;二是对上年度已实现月报或年报入统的会员企业,年交易额比上年度每增加1亿元给予5万元且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扶持资金分配制度

增加对政策第三条“鼓励限上入统会员企业扩大现货贸易业务”(即增量奖励)的10%奖励给交易中心。即“本措施第一、二、三条奖励的90%奖励给会员企业,10%奖励给交易中心”。

(二)新增加的扶持措施

1.支持举办石化行业类会议活动

对交易中心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大型石化行业类会议活动,给予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

2.支持交易中心电商平台发展

一是对建设主体在电商平台上线首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之后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二是对线上会员企业按线上现货年交易额的0.2‰给予奖励,且对所有线上会员企业奖励资金总额在政策有效期的前两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后三年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三)取消的扶持措施

取消办公补贴。由于大多会员企业实际经营地不在交易中心,办公补贴意义不大,故取消。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问题处理办法。2016-2020年入驻交易中心的企业,一是正在享受原政策新入驻五年扶持且未满五年的,参照新政策第一条标准执行至五年期满;二是截止2020年尚未缴纳第一笔增值税的会员企业,如在2021年内缴纳的,参照本措施第一条执行。否则不可享受“鼓励新引进现货贸易企业”扶持条款。

(二)关于本扶持措施的扶持对象。工商注册地、区级税收归属地在海沧区,且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现货贸易会员企业,方可享受本扶持措施。

(三)关于对迁出或回迁的企业处理办法。在本措施扶持期或兑现期内已迁出交易中心的会员企业,不予以兑付;现有会员企业分立、重组、更名、迁出后回迁、注销后恢复登记等的,不按新入驻企业认定;回迁的会员企业,迁出年度不予以扶持但仍计算至扶持年限内。

(四)关于起始扶持年度。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以企业入驻后缴纳第一笔增值税的年度作为扶持年度的第一年。若企业入驻后未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缴纳增值税,不得再享受本措施中“鼓励新引进现货贸易企业”条款项下的优惠政策。

(五)关于增值税计算方式。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20〕58号)规定,“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

(六)关于新注册会员企业口径。根据目前的统计制度,第四季度注册的企业无法办理入统,故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明确“本措施第三条中当年新注册会员企业包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注册的会员企业”。

(七)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如遇市区其他同类优惠政策,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能重复享受。

(八)关于扶持资金限额及拨付方式。交易中心所有现货贸易会员企业年度享受的区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所有受扶持企业当年度区级贡献总额,若超过限额,则从本措施第三条及第五条第二款扶持资金中扣除,其中,本措施第三条受扶持企业单家需扣除金额=本措施超限需扣除总金额×本措施第三条申报金额占本措施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申报总额的比例×该企业申报本措施第三条的扶持金额占本措施第三条申报总额的比例,本措施第五条第二款受扶持企业单家需扣除金额同理计算。所有扶持资金统一拨付给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根据第六条分配制度进行分配和发放。

(九)关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情况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或者追回已兑现资金。

(十)关于政策解释单位。本措施由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十一)关于政策施行有效期。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符合本措施规定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五、政策兑现

原则上政策第一条“鼓励新引进现货贸易企业”可半年兑现一次,其余条款须年度兑现一次,具体申报及兑现流程详见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