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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类公共资源须实行市场配置 财政部门解读新修订的《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

内容来源:厦门日报 时间:2020-09-17

  哪些公共资源项目须实行市场配置?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有哪些规定程序?9月18日上午,厦门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纪豪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解读今年新修订的《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以下简称《配置规则》)相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

  近年来,厦门市公共资源配置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以2019年为例,资产出租出售等项目底价为3.6亿元,总成交价为4.38亿元,超出底价收入达0.78亿元,溢价率21.67%。这主要得益于厦门市在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行先试。纪豪表示,厦门市在2011年就出台了全国首部关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2012年2月,市财政局出台《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暂行规则》,并于2014年4月进行了首次修订。今年4月再次修订的《配置规则》,进一步细化了厦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流程,规范配置各环节活动,在进一步监督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腐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资源合理有效使用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实行市场配置的四类项目

  1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矿藏●土地●海域

  2 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垃圾处理●特殊旅游客运船舶运力投放●行政事业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经营权等

  3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售、罚没物资处置

  4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


  不得入场配置的七种情形

  ●权属关系不清的

  ●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已实施抵押担保和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

  ●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得配置的

  ●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未经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审批的

  ●其他按规定不宜进入交易中心办理的项目


  实施进场交易

  此次修订的《配置规则》,明确了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厦门市已成立“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场所和服务平台;将原公共资源配置、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土地矿产资源整合到交易中心,统一实施进场交易。

  不得随意撤回

  《配置规则》还明确规定,进入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随意撤回委托和变更配置活动程序。“擅自终止配置活动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难以保障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并将挫伤潜在竞标人的积极性。”纪豪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