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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建、扩建的规划条件核定办事指南

内容来源: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时间: 2019-10-22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第17条。

  二、申请条件

  (一)发改部门或指挥部出具的前期工作计划或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

  (二)备案或核准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文件或核准文件;

  (三)属工业项目:

  1.工业用地位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

  2.申请人与土地房屋权属人相一致;

  3.原用地不存在违建违规行为、未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或已按规定接受处理;

  4.不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5.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等要求;

  6.涉及拆除重建的建筑,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年限不得少于10年(含10年)

  三、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和材料;

  (二)预审:窗口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和电子文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三)决定:对于决定受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四)证件制作与送达: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送达方式采用邮寄方式,由快递公司寄送。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通过网络的方式提交申请;网上申报,CAD类型文件需采用绿建水印添加标签后上传,非CAD类型文件加盖CA电子印章后上传:

  (一)业主提供的材料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PDF或JPG格式电子版1份);

  2.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PDF或JPG格式电子版1份);

  3.需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作出的项目总平面图(含最新实测地形图)(CAD格式电子版1份);

  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除需提供上述共性材料中1-3条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政府批准的地下空间开发的书面同意文件;(PDF或JPG格式电子版1份);

  (2)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地下空间设计图纸;(CAD格式电子版1份);

  5.属工业建设项目除需提供上述共性材料中1-3条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涉及拆除重建的,应提交涉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意见。(PDF或JPG格式电子版1份)。

  (二)审批部门调阅的材料:

  1.发改部门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或备案文件、核准文件;

  2.工业类改扩建项目调阅工信部门备案文件;

  3.在原用地范围内改扩建的调阅出让合同及土地房屋权证或原用地批文及附图;

  4.工业类改扩建项目调阅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出具工业企业申请增资扩产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审查同意意见。

  五、受理机关

  (一)思明、湖里区项目: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申报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区收件窗口

  办公地址:云顶北路842号

  联系电话:7703813  7703814

  (二)海沧区项目: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申报窗口: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收件窗口

  办公地址:海沧区嵩屿街道滨湖北路9-1号

  联系电话:6589608

  (三)集美区项目: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申报窗口: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收件窗口

  办公地址: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

  联系电话:6229668

  (四)同安区项目: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申报窗口:同安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收件窗口

  办公地址: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7558571

  (五)翔安区项目: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申报窗口: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收件窗口

  办公地址:翔安区新店路2009人力资源大厦

  联系电话:7889515。

  (六)网上申报方式:可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www.fjbs.gov.cn)进行申报,思明区、湖里区项目也可进入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as.xm.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六、备注

  工业企业申请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由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研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研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涉及拆除重建,且拆除建筑面积(计容)累计超过合法已建总建筑面积(计容)50%(含50%);

  2.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计容)超过总建筑面积(计容)的20%;

  3.工业厂房建设8层(含8层)以上;

  4.涉及拆除重建的,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年限未超过10年(含10年);

  5.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