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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政策 | 厦门推出26条举措,加快金砖创新基地建设

内容来源:厦门市金砖办 时间:2021-12-29

厦门市金砖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金砖创新基地 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金砖办〔2021〕39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金砖创新基地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金砖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关于加快金砖创新基地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福建省厦门市建立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吸引新工业革命领域产业集聚,助力将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打造成为金砖国家合作的重要平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政策协调

      (一)鼓励在厦企业参与其他金砖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对服务厦门产业“走出去”的,参照本市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鼓励其他金砖国家在厦企业(股份占比大于50%)积极参与我国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对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可适当增加相应的资金补助额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二)支持其他金砖国家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试点,对本市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自贸委)

      (三)支持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拓展其他金砖国家市场业务,发行股份购买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

      (四)支持其他金砖国家投资企业在厦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畅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厦门对接境内资本市场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二、促进人才培养

      (五)鼓励在厦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其他金砖国家学生来厦实习见习,给予每月1980元的实习见习补贴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境外首次来厦参加实习见习(1个月以上)的其他金砖国家青年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各相关高校)

      (六)鼓励其他金砖国家青年在厦就业,积极开展对其他金砖国家招聘,依托招聘网站或社交媒体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邀请其他金砖国家青年参加在厦举办的各类人才对接活动。搭建高效、便捷的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平台,利用网站、社交媒体、商协会平台等渠道拓展其他金砖国家青年与职位对接机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联)

      (七)支持其他金砖国家青年以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创办企业。鼓励本市商协会、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积极与其他金砖国家青年创办企业对接交流、共谋发展。(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

      (八)鼓励其他金砖国家青少年来厦门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给予一定资助。(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

      (九)鼓励金砖国家间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厦门设立合作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相关高校、市教育局)

      (十)鼓励在厦金砖企业加入厦门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其他金砖国家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厦门设立办事机构。(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科协、市文联)

      三、推动项目开发

      (十一)支持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以及能够赋能上述产业发展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在厦落户,对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自企业在本市注册落户起,连续补助3年。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除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砖国家投资企业及其科研机构、研发中心等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约用地鼓励类其他金砖国家投资企业的工业项目按规定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厦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十四)支持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在厦门科学城内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展金砖国家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工作。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100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2年、每年10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同安区人民政府、翔安区人民政府)

      (十五)鼓励金砖国家知名品牌高端现代专业服务业主体到厦发展,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在厦门自贸片区设立区域总部,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并实际到资,年营收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贸委)

      (十六)支持建设金砖孵化载体,鼓励引进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对认定的“火炬金砖众创空间”和“火炬金砖孵化器”,次年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运营机构30万元和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孵化平台(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每新增1个常驻办公的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在次年给予该平台运营机构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运营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50万元。(责任单位:火炬管委会)

      (十七)支持开通其他金砖国家客、货空运航线,对新开通其他金砖国家客货运重点航线的,按照本市新开航线补贴标准的5%额外给予补贴,补贴不受航线最高补贴额限制。(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十八)支持在厦企业对其他金砖国家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其他金砖国家有实际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按照本市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相关政策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九)支持在厦企业参加其他金砖国家展会,企业参加其他金砖国家展会的,按照本市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相关政策中展位费用补助标准上浮2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支持金砖国家企业和金砖人员来厦办展办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议项目最高可给予300万元奖励;展览项目最高可给予8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一)金砖人员来厦门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法不受限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其他

      (二十二)本措施所称金砖国家企业是指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的企业。金砖人员是指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国籍人员。

      (二十三)上述涉及财政资金的措施中,第(八)、(十一)、(十四)项按市区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第(十五)、(十六)项由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承担;第(一)、(五)、(十二)、(十七)、(十八)、(十九)、(二十)项由市财政按规定承担。

      (二十四)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二十五)本措施由各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六)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印发


点击查看→《厦门市金砖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金砖创新基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砖办〔202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