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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集美辖区高校科研院所校友招商引荐奖励措施的通知(集招商〔2023〕2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文教区管委会,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集美辖区高校科研院所校友招商引荐奖励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集美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月29日

集美辖区高校科研院所校友招商引荐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支持校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厦招商〔2022〕3号),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集美区高校 科研院所资源优势,积极调动辖区各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各校 所)校友力量支持集美区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校友经济,拓展 各镇(街)招商引资渠道,提升校友招商实际成效,助力辖区各校所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措施。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指引荐校友投资者来集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落户集  美各镇(街)的本辖区内各校所。 其中校友投资者包括本辖区各校 所教职员工以及本辖区各校所全日制、非全日制、函授等各级各类相关学生校友。

二、 奖励条件

(一)各校所引荐的项目必须是各校所校友参与投资的在集美 区注册且投产或运营的企业法人项目(不包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 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校友投资比例达15%以上或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二)各校所引荐的项目必须是本奖励措施出台后集美辖区内新注册且注册后在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纳统的企业;

(三)各校所引荐的项目必须是厦门市域外企业。

三、 奖励标准

各校所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可获得一次性引荐奖励。

(一)由各校所教职员工引荐的,引荐校所可按照该项目纳统当年度对集美区形成实际经济贡献的20%获得奖励;

(二)经各校所发动、动员,由各级各类相关学生校友(不含 各级财政供养人员)引荐的,引荐校所可按照该项目纳统当年度对集美区形成实际经济贡献的10%获得奖励。

四、 奖励要求

(一)奖励金主要用于支持各校所的建设与发展,可用于个人招商激励、开展招商等相关活动。

(二)奖励实行项目引荐首报制,同一个引荐项目只优先认定奖励一家引荐校所。

(三)引荐校所可按照就高原则择优申请,以引荐校所名义申 请引荐奖励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区相关引荐奖励政策。符合 条件的引荐校友个人可同时按照《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 人奖励办法》(厦府办〔2019〕50号)申请市级相应奖励,但不享受该办法所涉及奖励中集美区应承担的部分。

五、 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由集美文教区管理委员会、集美区商务局共同解释。

(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


附件: 《集美辖区高校科研院所校友招商引荐奖励申报指南》

集美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

集美辖区高校科研院所校友招商引荐奖励

申报指南

一 、申报程序

1.申报时间: 每年第三季度(企业汇算清缴完成后)

2.申报材料:

项目引荐校所应向项目落户镇(街)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厦门市集美区项目引荐校所奖励金申请表》;

(2)项目引荐校所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落地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基本情况、利润表;

(4)引荐校友及参与投资的校友个人身份证明,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习或工作的相关证明;

(5)参与投资的校友出资比例证明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证明;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各校所发动、动员或者参与招商引荐过程的相关字据、照片等证据资料。

3. 项目审核: 由项目落户镇(街)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项目审核结果报集美文教区管委会、集美区商务局备案。

4. 奖励兑现: 奖励金由项目落户镇(街)负责执行兑现,资金 由项目落户镇(街)承担、拨付。项目落户镇(街)负责通知引荐 校所领取奖励金,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 注意事项

申请奖励资金的校所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奖励申请无效;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 冒领招商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