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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厦思政规〔2023〕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思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修订版)

  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发展机制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办发〔2017〕19号)、《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规〔2020〕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

  (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

  坚持扶优扶强,建立区级龙头培育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申请入库。区级企业龙头培育库名单及应用机制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重点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晋升特级,对晋升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区级奖励:

  1.本区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自晋升年度起,5年内,在市政府依据厦府〔2020〕8号文奖励50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250万元奖励。

  2.本区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2020〕8号文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本区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工程设计专业甲级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2020〕8号文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的,需按规定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同一企业涉及多项资质晋升的,按最高的进行奖励。

  (三)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发展

  1.增产奖

  (1)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且该年度累计产值增长30%及以上的本区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2)年产值3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且该年度累计产值增长20%及以上的本区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3)年产值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不含20亿元),且该年度累计产值增长10%及以上的本区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80万元。

  (4)年产值20亿元及以上,且该年度累计产值增长5%及以上的本区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5)申报企业产值达到市级政策奖励标准的,按照规定申请市级奖励,差额部分再申请区级奖励。

  2.表扬激励

  (1)对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我区建筑业企业进行通报表扬1次,表扬数量不超过我区建筑业企业数量的10%(按年度总产值大小排序)。

  (2)对年度建筑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产值增幅比例进行通报表扬:

  ①增长20%(含)-25%(不含)的,通报表扬1次;

  ②增长25%(含)-30%(不含)的,通报表扬2次;

  ③增长30%(含)以上的,通报表扬3次。

  (四)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

  建筑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3亿元的,参照区级有关政策享受以下的扶持奖励政策:

  1.产值贡献奖励

  (1)特级总承包企业在我区的前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2)除特级总承包以外的企业在我区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完成的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5亿元,奖励金增加25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从第二年度起即按照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相应措施给予奖励。

  2.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当年申报;

  (2)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两年及以上,根据年产值予以租用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用补助自签订租赁合同月份起算:

  ①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可按4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24个月的租用补助,按60%、40%的比例分两年发放。

  ②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可按5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24个月的租用补助,按60%、40%的比例分两年发放。

  (3)在我区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可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装修补助自签订装修合同月份起算。

  (4)支持企业总部建设,对符合独立选址建设总部办公场所的建筑业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租用补助或购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转变产业发展模式

  (五)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

  1.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厦门市信用综合评价分排名靠前,并具有一定融资能力的本区建筑业企业承接政府采用PPP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

  2.鼓励政府投资的城乡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推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实施。

  3.鼓励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实现从单一承接业务向综合承接业务转变。

  (六)推动企业多元化经营改革

  1.鼓励我区内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本区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

  2.鼓励本区国有企业成立注册地在本区的全资建筑设计、施工企业或控股、参股本市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形成产业链条。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可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其控股、被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依法直接委托该单位设计、施工。

  3.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提高工程市场占有率:

  (1)开辟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服务的“绿色通道”,积极服务建筑业企业出外承接工程,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内外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2)在省外独立承建造价1亿元(含)以上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在竣工验收之后,可按造价(以行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登记造价为准)的0.0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只可申请一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企业在省外独立承建项目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年度区级税收留成的20%。

  (3)对企业承接区外项目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企业开户银行对在区外承接建设经营转让(BOT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或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且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资金。

  三、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七)鼓励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

  对本区建筑业企业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照《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等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协助企业向区科信部门申请相应奖励。

  (八)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建精品工程

  1.本区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闽江杯”“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者参与防汛、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等履行社会责任的,由区建设局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某一项目获同一类型不同等级的奖项按最高等级通报表扬。

  2.本区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以下奖项且该项目建筑业产值在本区纳入统计的,给予相应奖励,同一企业的不同获奖项目可分别奖励,某一项目获同一类型不同等级的奖项按最高等级奖励:

  (1)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国优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奖项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省优工程“闽江杯”奖项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四、提高企业服务保障

  (九)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

  通过合理规划,鼓励建筑业企业总部、科研、工业生产项目落地。鼓励建筑业企业申请进入“三高”企业培育库。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工业生产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购买办公场所的按我市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安排;总部设在本区且纳入“三高”企业培育库的建筑业企业及其骨干员工,可按照“三高”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十)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1.个人所得税奖励。针对以下建筑业企业,企业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在职职工,每年按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五年:

  (1)满足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条件的企业。

  (2)我区建筑行业龙头培育库内的企业。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本区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担保制度

  鼓励本区企业在施工阶段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竣工验收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等方面采用银行保函或社会担保,盘活企业现金流量。

  (十二)规范市场履约行为

  引导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结算、工程尾款拨付和竣工备案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额度执行。

  六、其他

  (十三)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十四)本措施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除晋升资质奖励、建筑业企业培育奖励外,建筑业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十五)建筑业企业年度获得的所有政策扶持奖励(员工个人所得税奖励除外)中由思明区财政承担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年度企业两税(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成。

  (十六)本措施所涉及的扶持奖励,原则上按年度奖励,企业申报应提交申请表、相关数据材料、发生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企业需无条件退回扶持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七)各项扶持奖励由企业向纳税属地街道进行申请,相关部门配合属地街道做好企业年度完成产值、纳税数额的核对工作,各相关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按程序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扶持奖励。

  (十八)本措施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十九)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思政规〔2021〕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