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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思卫规〔20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思明区卫生健康局             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思明区财政局

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思明区商务局

  2022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夯实全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基础,打造大健康产业集群,促进大健康产业高质量、高能级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结合区情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思明区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的大健康企业。重点支持在智慧医疗、智慧康养、前沿医疗技术与研发、医疗仪器设备、高端医疗服务、医疗会展等领域提供研发及生产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  符合本措施第一条规定的大健康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支持企业开展大健康领域研发

  1.支持专项自主研发:鼓励年度营收高于500万元(含)的企业开展大健康领域专项研发(重点支持在疫情防控、互联网医疗养老、医疗健康大数据、医疗云、远程医疗等方向开展智慧医疗软硬件产品和设备研发),每年对企业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自主研发费用(不包括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补助。企业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补助;200万元(含)以上的,每满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助。

  2.支持重大项目研发:对企业承担大健康领域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每家企业享受上述第(一)条措施每年最高补助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1.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大健康企业自主研发或购买的发明专利技术,首次实现产业化且累计销售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每项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重点支持智慧医疗软硬件产品和设备,首次实现产业化且累计销售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每项产品给予20万元奖励(须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2.支持医疗器械器材产业化:大健康企业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首次实现产业化且累计销售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按照类别每项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每家企业享受上述第(二)条措施每年最高补助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人才培养

  对任职于大健康企业且连续工作满3年(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大健康领域专项研发技术骨干、医疗卫生专业人才、中层(含)以上管理人才,给予硕士/中级职称20000元/人、博士/高级职称30000元/人的人才奖励。

  每家企业享受上述第(三)条措施每年最高补助合计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人仅享受一次。

  (四)支持第三方医疗服务

  在思明区开展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第三方医疗服务的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医疗设备、医疗仪器总额实际支出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购置金1%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享受一次。

  (五)支持医疗会展业

  鼓励本区企业、机构或社会团体举办有关大健康产业的高端产业论坛、创投行业沙龙和各类器材、设备、耗材、药材、药品等各类会展活动。活动成本费用实际支出达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享受一次。

  (六)支持社会资本设立专业医疗机构

  对在思明区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民间资本举办的护理院(不含向民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的护理院)、二级(含)以上的中医和康复医院首次投入使用的医疗服务床位进行补助。每张新增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除专项自主研发补助、重大项目研发补助外,奖补对象申请的财政资金不得超过其当年度在思明区的区级经济贡献,专项自主研发补助兑现具体方法参照《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规〔2021〕7号)执行。

  第四条  扶持资金每年办理一次,由思明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通知、受理审核及兑现。企业如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我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上述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未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无涉黑涉恶行为。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其后续两年内获得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格, 并依法追究相关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措施由思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厦思卫规〔2022〕1号政策解读.docx

厦思卫规〔2022〕1号政策解读图解.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