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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政规〔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沧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海沧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环境,引进和集聚生物医药企业,鼓励创新,支持企业加快产业化进程,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海沧区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保化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技术服务的企业和机构,以及为产业配套的核心零部件及关键原材料研发、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海沧企业和机构”)。

  二、研发创新补助

  (一)研发创新平台补助

  1.支持高水平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国家级、省(市)级不同等次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项奖励。

  2.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对设在海沧区内的市级以上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运营期间场地租金全额补助。

  (二)新药研发补助

  对海沧企业和机构开展新药研发按临床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

  1.对创新药(1类化学药品、1类生物制品、中药创新药,下同),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或默许临床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给予400万元补助。

  2.对改良型新药(2类化学药品、2类生物制品、中药改良型新药,下同),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或默许临床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给予150万元补助;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给予300万元补助。

  (三)仿制药研发补助

  支持海沧企业和机构开展仿制药研发。对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或临床有效性试验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仿制药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补助。

  三、产业化奖励

  (一)对取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含3类化学药品、4类化学药品、3类生物制品、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中药同名同方药)药品注册证书且该产品首次在海沧区实现产业化(取证后累计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类别每种产品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书且该产品首次在海沧区实现产业化(取证后累计销售收入达20万元以上)的,按照类别每种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新业态投资配套奖励

  对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建设项目,按照获得市级相应固定资产投入补助的50%予以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租金补助

  对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入驻海沧区生物医药专业园区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三到五年一定承租面积的租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实缴资本金1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可给予入驻后前三年每年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全额补助;实缴资本金3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给予入驻后前三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租金全额补助;实缴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实缴资本金每增加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租金补助面积上限增加100平方米,按实缴资本金给予相应面积前三年租金全额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租金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平方米。

  (二)对入选国家级创业人才项目、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海内外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入驻后前五年对照上述条款按实缴资本金给予相应面积租金全额补助。

  六、经营贡献奖励

  (一)对首次纳入海沧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生物医药工业企业,自纳入统计报表年度起五年内,按其每年对海沧区地方级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前两年按100%奖励,后三年按50%奖励。

  (二)对首次纳入海沧区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医药商贸企业,自纳入统计报表年度起三年内,按其每年批发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家企业每年享受该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对海沧区地方级贡献。

  (三)技术服务型生物医药企业参照生物医药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四)企业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期间需符合每年纳入海沧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条件,若在政策享受期发生不符合纳入年度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范围条件的情况,取消当年度经营贡献奖励。

  七、其它事项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所述“产业配套核心零部件”指医疗器械、诊断仪器设备中的光路、液路、气路、电路等核心部件;“产业配套关键原材料”指药品、保化品、诊断试剂中的生物提取物、化学合成物、抗原、抗体、酶等关键活性成分。“为园区产业配套的核心零部件及关键原材料研发、生产企业”由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认定。

  (二)本措施涉及的租金补助每半年申报办理一次,其他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

  (三)本措施原则上可与市级政策叠加享受,但市级扶持政策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可叠加享受;企业可按择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各类补助和奖励资金。

  (四)企业租金补助以租赁协议约定的入驻日期开始计算,满12个月方可申请。入驻后首年租金补助以企业申请时的实缴注册资本为依据计算补助面积;此后,企业调整实缴资本金的,以调整后的实缴资本金额和到位时间为依据相应调整补助面积。企业自入驻日期起,12个月内实缴资本金未达到100万元的,取消入驻首年申请租金补助资格;24个月内实缴资本金未达到100万元的,取消申请租金补助资格。

  (五)对投资规模大、行业影响力强的重大生物医药项目的资金扶持,可“一事一议”,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六)本措施发布实施时,已享受《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厦海政〔2016〕200号)按年限兑现相关政策的,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补助至期满,未享受相关扶持的可按新政策申请补助。

  (七)享受本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追究。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的企业,如未达到招拍挂条件的产值、税收等产出要求,则不享受本政策规定。

  (八)本措施由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起期间,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