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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0〕2号)

  

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文旅规〔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厦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厦门智能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本措施所指智能视听企业,是指从事广播电视智能视听节目和网络智能视听节目采集制作、播出分发、智能网络传输、智能终端接收及提供智能视听节目融合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鼓励智能视听企业来厦落户。支持国内外智能视听企业落户“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拓展区)(下称“基地拓展区”)。对市域外企业在基地拓展区新设立的智能视听法人企业,实际到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按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照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收资本进行核定,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

三、 推动智能视听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智能视听上下游企业总部入驻基地拓展区,对入驻基地拓展区的市域外智能视听企业,三年内给予办公用房实际租金3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四、支持智能视听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对基地拓展区领导小组认定的智能视听基础支撑平台(如内容审核平台、行业展示交流平台、智能生产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等),对软硬件投入累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单个平台用户数不低于30家的,按单个平台投入的20%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补贴不超过600万元。

五、鼓励优秀网络视听内容创作、生产和传播。对本市智能视听企业创作的优秀网络影视剧剧本获得省级以上网络视听类奖项扶持的,分等次予以配套奖励:获得省级奖励扶持的,予以1:0.8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励扶持的,予以1:1配套奖励。对本市智能视听企业出品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获得省级以上网络视听类奖项扶持的,分等次予以配套奖励:获得省级奖励扶持的,予以1:0.8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励扶持的,予以1:1配套奖励。对本市智能视听企业出品的网络视听内容(不含直播带货类节目),在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具体由基地拓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出台认定目录)首轮播出的,单一节目交易合同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一节目交易合同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的3%对出品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本市智能视听企业出品的网络视听内容(在实施细则中具体界定),在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具体由基地拓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出台认定目录)当年累计播出达到1亿次(含)以上、企业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播出达到3亿次(含)以上、企业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播出达到5亿次(含)以上、企业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播出达到8亿次(含)以上、企业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六、鼓励智能视听企业制定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参与制定智能视听相关领域标准。对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七、加大人才引进激励。对本政策公布之日以后在基地拓展区新设立的智能视听企业,获得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少于1亿元(不包括股权投资类企业)或达到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的,其员工可按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年。

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50%,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75%,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100%。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不含)以上、8万元(含)以下员工数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八、鼓励台湾智能视听人才来厦创业。对入驻基地拓展区的台湾智能视听企业经营满6个月且正常运营,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的,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经评审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九、第二、三、四、七条政策的奖励资金由集美区、火炬高新区、市级财政按受益财政体制分别承担;第五条政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第六、八条政策奖励资金按照原政策出处和出资对象予以兑现。

十、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年度内根据本规定第二、三、四条享受的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入本市的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总额;如超过的,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

本措施由市文发办、市文旅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