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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金管规〔20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大力建设金融强市、打造金融科技之城”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金融科技发展新动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培育厦门金融业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金融强市、打造金融科技之城,根据《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银发〔2019〕209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建设金融强市打造金融科技之城的意见》(厦委发〔2019〕20号)、《厦门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2019-2025)》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一、聚焦金融科技主体培育

  1.引进金融机构科技业务板块。吸引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在厦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研发中心、事业部、实验室等机构。对境内外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5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培育金融科技领军企业。对我市金融科技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并进入我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培育库,予以重点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参照《关于促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19〕24号)享受政策扶持,达到总部经济标准的参照《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办〔2018〕72号)享受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集聚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对2019年以来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10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落户奖励。扶持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成长,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成长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上述1-3条措施中持牌金融机构总部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企业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须在本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在本市缴纳税收。

  4.建设金融科技创新载体。加快培育金融科技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孵化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扶持,吸引各类金融科技创新主体入驻,经厦门市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认定符合条件的载体空间,授予“厦门市金融科技产业园”称号,进驻金融科技企业可参照《厦门金融科技产业园发展管理办法》(厦思政规〔2020〕2号)享受租金补贴、经营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两岸金融中心指挥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深化金融科技应用创新

  5.培育金融科技研发主体。支持名企、名校、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多方合作,共同在厦发起设立研发平台、机构和团队,加强基础理论、技术应用、行业发展、风险防范、体制机制、标准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研究。对金融科技研究机构、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业务培训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鼓励金融科技研发创新。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研发费用归集,不断提升科技赋能。对符合研发费用补助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在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可按照研发费用补助的现行政策给予研发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7.加速金融科技成果应用。支持金融科技与城市发展相结合,拓展政务管理、公共服务、居民生活、安全保障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推广智慧城市金融服务新模式。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创新业务奖励涉及多家合作机构的,由各机构协商确定一家代表机构申请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展现服务实体经济新动能。深化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设,以新型产业链金融为核心,加快打造基于厦门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千亿产业链群的供应链金融平台服务模式。积极对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实现企业间应收账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周转率和融资可获得性。加快推动“信易贷”“产融云”等产融平台建设。发挥金融科技精准服务实体功能,对依托金融科技有效服务我市“三高”、民营、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业务贡献考评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9.开展金融科技项目评选。每年组织开展厦门市金融科技优秀项目评选,对在技术创新、场景应用、惠企惠民、服务实体、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优秀项目,给予核心团队最高50万元奖励,并进行集中表彰和宣传推广,具体由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会同市金融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

  三、打造金融科技友好城市

  10.加大数据资源共享支持。全面推动金融科技领域的关键信息、通用技术与设备、研发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在依法依规、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稳步有序向金融科技企业开放政务数据资源。引导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合规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数据,建立完善信息保护风险防控机制和内控制度,加强移动金融客户端软件管理,定期排查信息泄露隐患,保障客户数据资产安全。完善金融信息和消费权益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和信息安全防护。(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

  11.强化金融科技融资支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金融科技企业,以及金融科技产业园区、核心技术研发平台、配套服务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等扶持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在厦设立金融科技产业投资基金、金融科技创新孵化基金,对重点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重点支持,并对投资损失给予风险补助。推荐金融科技企业优先评定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对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保荐、辅导备案、申报受理、首发上市融资、再融资等进行全流程扶持,支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做大做强。(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12.开展两岸及国际区域交流。推动两岸金融科技人才、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以及票据、支付等应用领域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在符合监管规则前提下,探索开放式、国际性的应用场景对接,争取与境内外金融科技先进城市建立对话机制与监管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厦门金融咨询顾问委员会、厦门国际金融管理学院、厦门鹭江金融科技研究院等智库平台,加强金融领域学术研讨和行业交流。打造金融科技创新领域高效沟通平台,争取引进国际性金融科技峰会、展会、学术论坛等活动,提升城市金融科技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四、引导金融科技规范创新

  13.创新监管机制。坚持依法合规、权益保护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持续优化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密切跟踪金融科技行业发展,推动金融监管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应,积极推进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落地实施。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率先探索实施“同股不同权”特殊股权结构。加强监管科技应用,积极推动新技术应用于监管活动的全流程,实现监管规则的标准化、数字化、程序化。加快建设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管系统,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

  14.强化风险防控。贯彻落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增强央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协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构建涵盖法律约束、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制定完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加强金融科技顶层设计,引导金融科技主体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发挥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作用,加强金融科技领域的风险研判、纠纷协同化解和司法理论及实务研究。(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市中级法院)

  五、强化金融科技人才支撑

  15.加强人才引进力度。将金融科技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厦门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参评对象,获评后可享受落户奖励、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方面一揽子优惠待遇。对担任注册在本市的金融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智库)的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且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的台港澳及外籍金融科技人才,每年给予8万元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完善金融科技人才的认定和评价标准,研究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分类评价体系,为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选人用人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16.健全多层次人才培养。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制定金融科技人才和团队建设规划,合理增加金融科技人员占比,优化金融业人员结构。深化校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实训基地,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模式。引进台港澳金融人才研训经验,建设与境内外金融科技业界接轨、具有较高培训能级的金融科技青年人才培训载体,实施金融科技专业学科建设、资格认证和人才联合培养,加强金融科技人才储备。(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六、完善体制机制保障

  17.统筹创新发展合力。建立厦门市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我市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工作。成立厦门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整合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专业力量,承担行业发展研究、政企沟通协调、行业组织自律及开展研讨交流、人才培训、项目评选等工作。(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两岸金融中心指挥部)

  18.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建立金融科技企业认定与评审指标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形成金融科技企业名录。优化金融科技企业商事登记及变更审批流程,实现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动态管理。鼓励开展金融科技核心标准研究探索,推进地区金融科技业务与产品的标准化建设。引导各类金融科技标准在金融科技主体的落地运用,充分发挥标准的规范引领作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安全水平。(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其他

  19.金融科技企业定义。本若干措施所称金融科技企业包括三类:I类是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II类是利用新技术搭建平台、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III类是为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外包服务的技术企业。

  20.金融科技业务定义。金融科技业务指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移动互联、物联网)、分布式技术(云计算、区块链)、安全技术(密码技术、量子技术、生物识别技术)等底层前沿技术,为资金最终使用方或金融机构提供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科技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货币、支付结算、融资产品与服务、金融智能营销与服务优化、身份认证与风控、保险服务、资产与财富管理、信用服务等。

  21.本若干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并应当承诺持续在本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10年内不迁离本市。

  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或补贴的机构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金融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若干措施所提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

  22.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编制本若干措施申报指南,对本若干措施相关奖励事项规定具体标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各区政府可根据辖区实际,制订配套扶持措施,加大金融机构项目引进招商工作力度。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本若干措施相关奖励事项具体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由各区负责执行兑现,并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