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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第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厦门市融资租赁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知》(厦委办发〔2018〕2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设立高质量融资租赁公司

  (一)支持设立股东实力雄厚、业务经营合规、风控能力强、服务实体经济到位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境内外具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民企500强、台湾百大等)在我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法人企业,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80号)第(七)项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符合前款规定的融资租赁法人企业,给予购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上述购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售或转租。

  (三)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明确市场定位,集中力量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医疗设备等传统领域进一步做大做强,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产业市场,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二、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加快发展

  (四)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符合落户奖励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若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但后续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则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七)项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奖励差额部分;未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后续进行增资的,对当次增资规模按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多次增资规模不可合并计算,累计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五)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综合经营水平,深耕本地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对经营满1年以上、年实际租赁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5‰给予业务奖励。对于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可用租赁合同及经开户银行盖章的租金进账单替代增值税发票。单家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风险控制等设计,提升服务水平。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按照规定可以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上市相关扶持政策。

  (七)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登记公示租赁物权利状况、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等。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善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的办理流程,做好融资租赁公司动产抵押权属登记,实现全国统一登记、统一查询、统一公示和统一存档。

  三、强化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

  (八)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准入标准、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地方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等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建设,探索行业服务创新举措。

  (九)加大融资租赁业清理排查力度。对于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划归为正常经营类并纳入监管名单。对于无实际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划归为非正常经营类,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

  (十)按本若干措施享受奖励或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已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市。

  (十一)同一融资租赁公司、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相关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十二)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或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奖励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取消享受本若干措施的奖励或补贴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若干措施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租赁业务可享受本若干措施第(五)项规定的业务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