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字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19〕24号)

  

当前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驱动,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表现形式的新经济迅猛发展,已成为经济增长重要引擎。大力发展新经济是厦门推进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重要抓手。为促进本市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住新经济发展窗口机遇,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优势,以“平台+”“互联网+”为抓手,以营造有利于新经济发展的生态圈为保障,加快形成更高能级的新经济产业体系,推动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争取用5-7年时间,形成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带动力的新经济产业体系,将厦门市建设成为国家新经济发展示范区、产业数字化转型引领区、新经济产业创新高地。到2025年,新经济产业发展能级显著提升,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成效显著,厦门市新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前列。培育一批智能化程度较高、服务功能完善、技术导向型的新经济龙头企业。数字基础设施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新经济成为驱动厦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动力。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三)完善放宽市场准入

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备案。平台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代自由职业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深入推进全市“一照多址”改革,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经济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行“非禁即入”支持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经济企业和新型组织,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1.构建动态包容的审慎监管制度。以开放包容的监管服务对待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变“事前设限”为“事中划线”“事后监管”。给予新设立的新经济企业至少1年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在法律法规宣传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

2.保护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加强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法治保障,强化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平台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等的权益保护。鼓励平台企业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依法合理确定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3. 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快建立适应新经济发展的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市区协同机制,推行同一企业在厦不同分支机构的相对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推进“互联网+监管”,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对各类新经济主体,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在灵活用工平台经济企业中开展监管服务试点。税务部门积极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平台上的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批发零售、制造、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经营的自然人,其个人所得税可按核定征收计算缴纳。积极推广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便于平台企业为自由职业者代办涉税服务事项,平台企业应当保证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强化产业支撑

(五)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新经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归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新经济企业,根据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基础部分按10%、增量部分按12%补助,单个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对在厦新经济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科技项目鉴定。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新经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并给予专利补助。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的本市新经济企业,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助,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50万元。研究完善在线创意、研发设计、众创众包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信息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设。加快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在厦门的推广应用。推进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建设,进一步降低企业宽带平均资费水平。扎实推进鲲鹏超算中心、政务大数据中心等先进超算中心和大数据中心建设,为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通信管理局) 

(六)提供多元应用场景

1.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健全完善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实施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开放的数据外,应主动向社会全面开放。加强互联网数据与政务数据资源的配合应用,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资产平台化运营,努力在产业互联、行业精细化、精准营销等方面催生更多的新经济形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鼓励新经济企业积极开展应用场景探索,对纳入国家级的应用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应用等的我市新经济企业(项目),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如已享受市级或省级奖励的,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探索建立新经济企业产品和项目应用场景政府采购制度。(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七)拓宽投融资渠道

1.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在厦新经济项目。积极向在厦股权投资机构推荐新经济项目。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本市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投资本市企业金额的1%对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经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2.提供全方位融资增信服务。推动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开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以新经济企业信用评价为核心为新经济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为新经济企业提供融资成效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厦门银保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 

3.支持新经济企业上市。为新经济企业积极对接优质券商机构,开展上市辅导,按照本市推进企业上市相关措施,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对新经济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对持股平台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新经济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的,其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纳入其人才个税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4.积极争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7片区内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等资本项目业务拓展至全市范围。(责任单位:市外汇局)

四、完善机制保障

(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市主要部门和各区、管委会联动的新经济发展服务协调机制,负责新经济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分层分级为各类新经济企业建立对口服务机制,针对新经济企业招商、落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痛点,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切实推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配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

(九)强化发展空间保障

加快新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环东海域新经济产业园,鼓励各区建设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影视产业、金融科技等一批新经济载体。完善软件园三期、科技创新园、两岸金融中心等相关服务配套,鼓励新经济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入驻和集聚发展,由各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助。(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 

(十)加大人才引进激励

1.人才个税奖励。对2017年以后新设立并获得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少于1亿元(不包括股权投资类企业)或达到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的新经济企业,其员工可按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5年。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50%,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75%,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100%。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不含)以上、8万元(含)以下员工数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管委会) 

2.骨干员工住房保障。对满足“三高”企业标准的新经济企业,给予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按照本市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管委会) 

(十一)梯度培育新经济企业

1.大力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对达到市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新经济行业领军企业给予连续十年经营贡献奖励,对企业在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5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70%,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80%;后五年5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35%,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4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管委会)

2.建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新经济企业培育名单,加强跟踪服务,梯度培育。对培育名单中企业年度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其中区块链、人工智能企业年度纳统营收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管委会) 

五、其他

本意见所称新经济企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范围内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新型生活性服务、现代综合管理等五类企业。

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企业年度享受的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个人所得税奖励除外),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总额;如超过的,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本意见所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分担机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中国厦门市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