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5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5版)
《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5版)》(以下简称《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评价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标准,是编制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开展工业项目招商、土地供应和批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是引导产业投资方向、企业技术改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技术性参考,并作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规划许可核发的审查依据。
一、适用范围
《控制指标》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新建工业项目及原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或拆除重建的工业项目。集体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二、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的制造业分类执行,相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分类,按照自然资发〔2023〕72号文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先进制造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执行。项目涵盖多种行业类型的,可按其主导业务来确定行业类型。
未列入行业分类但属于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关联的产业,以及伴随技术进步衍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产业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三、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由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六项指标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容积率控制指标不低于附件2规定。
(二)建筑系数控制指标应不低于40%。
(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计容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上限不增加的情况下,可另行配建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施规范要求。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及土地产出率不低于附件2规定的行业控制值。
(五)土地税收不低于附件2规定。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控制指标》的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四、执行要求
(一)供地要求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同时符合《控制指标》的六项指标要求,对达到推荐值指标的项目优先安排供地,对不符合控制值指标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如确有需要,经评估可通过进入标准厂房、土地租赁、厂房租赁以及厂房转让等方式予以落地。
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确需突破本控制指标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指标下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确需突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控制指标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论证结论和认定结果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二)存量用地增资扩产
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提容增效,不涉及拆除重建或拆除比例低于50%的,可根据工业企业生产需求核定增资扩产后的容积率下限。
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提容增效的,原用地未约定(或约定不全)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监管指标的,提容增效部分占地面积按本标准约定监管指标(原约定不全的,增资扩产部分仅对原未约定的指标进行约定)执行;原用地已有约定的,提容增效部分不再新增监管指标。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先进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的控制指标,按照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类别执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对应多个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的,可结合产业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应行业类型的控制标准。
(四)节约集约用地
工业项目建设要充分节约集约用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鼓励采用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鼓励优化工艺流程,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鼓励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五)统筹安排绿化用地
工业项目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严禁建设脱离工业生产需要的花园式工厂。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集聚区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
五、监管机制
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监管单位负责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对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产业监管协议须明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等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相关条款。土地使用权人未达到项目产业监管协议要求的,监管单位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管单位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协议及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控制指标》自2025年10月28日起施行。《控制指标》发布前已受理的工业项目,继续按照受理时点的要求执行。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3.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控制指标
4.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
5.先进制造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