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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岛外总部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厦发改服务〔2018〕614号)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岛外总部用地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厦门市岛外总部用地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产业层次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厦设立总部机构或区域总部(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引导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提升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水平,现就岛外总部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申请用地的总部机构或区域总部(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母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的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且上年度营收:建筑业企业不低于50亿元,厦门市鼓励发展的千亿产业链(群)企业不低于10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文化创意不低于5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不低于30亿元。

(二)申请用地的总部机构或区域总部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3年起,不少于10年每年在厦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3000万元。(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申请企业在本市已有办公用地的企业按新增纳税计算,以申请用地前一个自然年的两税地方留成为基数,每年较基数两税地方留成增量不低于3000万元)

二、适用区域

经市政府批准在岛外划定的总部经济项目用地。

三、扶持措施

(一)符合第一条 要求的总部机构或区域总部可以申请通过招拍挂取得总部项目用地,承诺全自持、办公用房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

(二)符合第一条 要求的总部机构或区域总部可申请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总部项目用地。

(三)承诺在本市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超过3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可申请增加1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

(四)总部项目用地出让起始价为市场评估价。

四、监督管理

(一)在厦门市总部集聚区推进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委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申请企业进行产业审查

(二)取得用地的区域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应与辖区政府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税收承诺。

项目持有满10年且履行产业、税收等约定条 款的方允许整体转让,且只能转让给法人机构,原则上受让方须从事同类产业。

辖区政府负责监管纳税承诺履行情况,并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对受让对象资质进行认定。未达到监管协议纳税要求的,应于次年一次性缴交与税收差额部分等额的违约金。

(三)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项目建成取得土地房屋权证后整体须持有10年以上,持有期间除破产清算外股权和上一层级企业股东不可变更,办公用房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并明确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

市国土房产局对项目整体持有年限实施监管;市国土房产局会同辖区政府对项目持有期间项目公司股权和上一层级企业股东变化情况实施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配合;市规划委对最小分割单元进行审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不予验收。

(四)取得用地的总部机构或区域总部未完成监管协议约定考核指标或存在闲置土地未整改到位等情形的,纳入诚信风险用地单位名单,由市相关部门采取限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等联合惩戒措施。

五、其他

本意见第二条 划定区域之外的岛外其他符合规划用途的用地可参照本意见作为总部用地出让,但应事先报市政府批准。

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