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字

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加快推进我市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制定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人才,是指我市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备案登记、申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中,具有服务外包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我市服务外包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我市重点发展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IC)设计、动漫游戏、客户关怀、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工业研发设计、生物医药研发、云计算等重点领域的外包。

第二条 大力引进和培养服务外包人才,到2020年,引进领军型人才50名、骨干型人才1000名、实用型人才10万名。

第三条 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适用对象条件

第四条 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包括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和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

(一)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是指在我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域中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人才。具体包括在以下5类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

1、入选“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服务外包100强”;

2、入选“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

3、入选“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100强”;

4、企业年度承接国内服务外包业务达到6亿元人民币,同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0万美元;

5、企业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达到3000万美元。

(二)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是指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中具有承接和拓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能力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三)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是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计算机业务,掌握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知识,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技术性人员。

第三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五条 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可申办“金鹭英才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助50万元;

(三)可优先推荐参评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获评后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六条 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年薪4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申报收入为准),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助10万元,并可申办”银鹭英才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在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达到3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年薪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的核心技术人才,参加相关部门认可的国(境)外服务外包技术培训,每年可享受一次赴外参加专业培训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为实际培训费的40%,但单次支持资金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参加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达3个月以上,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按培训费的40%给予补助,但单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

(二)从外地来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本地应届大学毕业生进入服务外包企业就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1年,从第二年起,给予每人每月400元人民币住房补贴,期限3年。

第四章 培训机构扶持政策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的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机构在厦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业务。经认定新设立的培训机构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第一年培训技术人员规模达到500人,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房租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在享受国家现有服务外包人才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助。

第十条 鼓励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我市服务外包高级管理人员的中、短期培训班,授课人、课程及规模等经核准的培训班,给予核定培训费用40%的补助。

第五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个人或培训机构,每年5月向市商务局提出申报,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一)材料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二)专家评审。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须经市商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聘请专家进行专业评审。

(三)综合评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建议名单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审核公示。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建议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兑现政策;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领军人才条件的本土高层次服务外包领军人才,若同时符合《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要求,可与引进人才同时参与本办法的申报评审,由市商务局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可按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计划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次。受资助对象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分担,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