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字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融办〔2016〕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现将《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4日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2015〕114号),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符合《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府办〔2015〕182号)的认定标准,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

第三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原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金设立、投资进展以及期满清算等情况);3.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4.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5.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证明、首期出资额证明(如验资报告等),首期出资即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

申请享受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300万元(注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享受第四、五、十条 奖励的除外)。

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可提供复印件,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骑缝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四条 开办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厦府办〔2015〕114号文规定的开办奖励,除第三条 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2.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4.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

申请开办奖励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含注册在区内、实际经营在区外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的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市及其他地区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

第五条 投资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享受厦府办〔2015〕114号文规定的投资奖励,除第三条 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2.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4.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5.上一年度已申请投资奖励的对我市股权投资规模。

申请投资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应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注册在本市,投资规模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企业对本市企业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包括对同一企业的多轮投资,或投资于外地企业,但外地企业被投资后迁至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再次申请投资奖励的,对同一企业的投资额已享受投资奖励的部分,不再奖励。

第六条 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厦府〔2013〕355号文规定的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除第三条 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持股原始成本证明、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额相关证明;2.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4.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5.投资期满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或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证明,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审计报告等;6.股权投资收益款项入账证明;7.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需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受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企业首次申请需提供成立以来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需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个人股东申请股权转让财政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在“两岸金融中心(含‘海西股权投资中心’,下同)”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厦府〔2013〕355号文规定的高管个税奖励,除第三条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员个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说明首次任现职时间;3.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4.个人高管申请高管个税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担任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同等职务人员(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或出资合伙人除外),该高级管理人员须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备案,且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8万元。领取奖励资金时,该高级管理人员须仍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在职人员。

第八条 申请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和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时,不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按照所属期统计。

第九条 办公用房补贴: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可享受购房、租房补贴: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0%(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厦府〔2015〕27号文规定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办公用房补贴,除第三条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2.企业实收资本到位证明;3.企业出具的享受奖励期间自用不转租承诺函(原件);4.企业出具的十年内不迁离厦门承诺函(原件)。

厦府〔2015〕27号文所称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具体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核定,并抄告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条 风险补助: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条件且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享受厦府办〔2015〕114号文规定的风险补助,除第三条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2.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发展情况报告;4.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5.投资期满清算资金入账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损失专项审计报告。

厦府办〔2015〕114号文所称被投资的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企业;2.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3.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属于2012年起市科技局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

第十一条 总部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我市总部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

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及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扶持奖励,按照总部企业的相关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有关优惠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1.申请开办奖励、投资奖励、风险补助的企业应为厦府办〔2015〕114号文生效后(2015年6月19日后)新注册成立,并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厦府办〔2015〕114号文生效前已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厦府办〔2015〕114号文生效后厦门市内迁入自贸试验区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新增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达到该办法规定标准的,也可享受开办奖励、投资奖励政策。2.申请办公用房补贴、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间为其在厦注册成立之日起;3.申请总部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间按照本市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报奖励,应向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审核、报市金融办复核后由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给予兑现落实。各区(管委会)应按规定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报送上季度政策兑付情况。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区(管委会)政策兑现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违规审批、或超越政策兑现扶持资金等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已领取奖励或补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核实出现虚报、冒领、骗取、提前迁离我市等情形,由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市金融办停止拨付并全额收回补贴资金。违反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办法中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扣除相应财政出资额后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次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申请兑现本细则发布以前年度优惠政策的,应于2016年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追溯。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细则中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政策原文件执行。

附件 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docx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