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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18〕226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厦农〔2017〕222号)再次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农〔2016〕178号)和《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生产发展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农〔2018〕5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市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安排应遵循诚信经营、突出带动、先建后补、额度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并下达项目;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并会同市农业局联合下达资金;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跟踪落实项目实施;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

(一)项目申报主体: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

(二)项目实施主体:

1.扩产增投和品牌建设项目。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不含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外)。

2.订单农业项目。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含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外)。

3.奖励项目。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

第六条 项目扶持内容包括扩产增投补助、品牌建设补助、订单农业贷款贴息和奖励项目。扶持标准如下:

(一)扩产增投补助、品牌建设补助和订单农业贷款贴息。每个龙头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形式,且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1.扩产增投项目。按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金额的40%计算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设备购置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包装、运销和分析检测仪器等设备。

2.品牌建设项目。按项目年度用于广告、媒体宣传、参展等新增投资额的30%计算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订单农业项目。收购农产品的项目,按项目年度支付贷款利息额的60%给予贴息,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收购农产品全部为本市农产品的项目,按项目年度支付贷款利息额的10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奖励项目。

1.对项目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龙头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中国名牌农产品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4.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中心,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实施方案所指项目年度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应将项目年度内的扶持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九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厦农〔2017〕22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农业局  2018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