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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台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委台港澳〔2020〕11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一、 为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

  1.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一)台企可同等参与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具体政策: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报条件:

  (1)与国内同行相比,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拥有研发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中、高级职称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5人,并占研发人员的50%以上;

  (2)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待工程化开发、技术含量高和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

  (3)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4)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5)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开放共享等管理制度。

  具体材料:

  申报单位参照《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闽发改高技〔2017〕167号)附件1格式,编制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市发改委网站发布的转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年度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发改委创新与高技术处提交申报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可提前对接,录入前期储备中);

  (2)市发改委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转报福建省发改委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联系人:龚翰

  联系电话:2893334

  受理地点: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

  (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具体政策: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报告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

  (2)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报告期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

  (3)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二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4)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5)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报告期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技术中心应拥有专属空间,专属空间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技术中心应设有专门账目,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的专属空间。

  应提交材料:

  (1)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指南;

  (2)企业向市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3)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专家答辩;

  (4)信用查询及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

  (5)项目查重和税收核算→项目公示→资金拨付。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联系人:汤海婴

  联系电话:2896820

  受理地点: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

  (三)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具体政策: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2)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4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3)企业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上年度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经费占企业研发投入的30%以上;

  (4)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5)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6)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7)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市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10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5)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应提交材料: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

  (1)《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2)本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上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及建设运行实际支出情况说明;

  (3)由无失信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信用记录可到信用厦门官方网站查询);

  (4)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说明材料及企业组织机构图、工业设计中心组织机构图;

  (5)工业设计中心人员清单(含人员姓名、职务、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入职日期、身份证号码)及社保证明;

  (6)本企业的工业设计成果获得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

  (7)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

  (9)经统计部门确认的《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表号:B203表);

  (10)信用承诺书。

  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

  (2)工业设计企业上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及建设运行实际支出情况说明;

  (3)由无失信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信用记录可到信用厦门官方网站查询);

  (4)企业组织机构图;

  (5)工业设计中心人员清单(含人员姓名、职务、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入职日期、身份证号码)及社保证明;

  (6)本单位的工业设计成果获得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

  (7)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

  (8)本单位所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清单;

  (9)信用承诺书。

  办理程序:

  (1)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

  (2)企业向市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3)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初审、企业答辩、现场核查;

  (4)信用查询及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

  (5)局内评审→项目公示→发布认定通知→资金拨付。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联系人:唐娟

  联系电话:2896746

  受理地点: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

  2.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和网络建设(此项需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相关许可资质)。

  办事流程: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若开展的相关业务涉及国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需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相关许可资质。

  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联系人:吴杰锋

  联系电话:5912300

  受理地点: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线上提交申请(网址:www.miit.gov.cn)。

  3.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一)台资企业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具体政策:

  台资企业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按照现行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指南关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的规定办理。

  申报条件:

  台资企业已具备生产条件的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循环经济项目,需要《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建筑废土作为原材料进行资源化利用时,向市建设局申请。

  应提交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4)经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安全管理专项方案;

  (5)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及建筑废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回收利用的方案承诺书。

  办理程序:

  登录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请(网址:http://js.xm.gov.cn) ,在首页的业务系统--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企业端),直接点击链接进入登录页面。

  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给予办理;

  (2)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3)对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审查:

  (1)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通过;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联系人:杨振宇、黄振东

  联系电话:7703872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6号窗口)

  (二)台湾企业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用地

  具体政策:台湾企业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用地有关措施

  申报条件:符合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竞买资格要求的竞买申请人。

  应提交材料:申报材料应以申请竞买宗地的出让文件《须知》规定为准。

  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上传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1)填写完整的《竞买申请书》;

  竞买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竞买申请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由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关于同意遵守网上交易规则的承诺书》;

  (3)竞买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等,应加盖单位印章);

  (4)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5)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活动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竞买保证金缴交凭证;

  (8)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应填写完整的《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在厦设立项目公司承诺书》;

  (9)填写完整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10)产业项目还需提供产业审查部门出具的《竞买申请人拟投资项目产业准入审核意见书》。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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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联系人:刘芙斐

  咨询电话:5107708、5107718

  办理地址: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http://120.35.29.232/zpgpublicweb/index.aspx

  咨询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四层B403

  4.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

  (一)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

  具体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

  申请条件: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3)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5)具有运营所需要的主运营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6)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1)筹建申请报告;

  (2)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3)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经营航线的市场分析;

  (2)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号、来源和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条件;

  (3)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4)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WWW.CAAC.GOV.CN),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办理时限:

  (1)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民航局。

  (2)对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民航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3)对申请人的筹建申请有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听证,民航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民航局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置于民航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民航局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4)民航局对准予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筹建认可决定,予以公告。

  (5)对不予筹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经民航局认可的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期限为2年。

  申请人自民航局准予其筹建之日起2年内未能按规定条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确有充足的事由,经申请人申请、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局可准予其延长1年筹建期。在延长筹建期内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丧失筹建资格。

  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购买或者租赁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5)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6)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

  (7)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8)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9)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10)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2)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民航局。

  (3)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申请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并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民航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

  (4)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申请有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听证,由民航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民航局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并置于民航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民航局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

  (5)民航局对准予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其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单位:民航厦门监管局

  联系人:李忠奇

  联系电话:5768931

  受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航局

  (二)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

  具体文件: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厦府〔2017〕52号)。

  申报分类:

  (一)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家核准。

  (二)新建通用机场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牵头,行业部门配合,办理项目核准。

  申请通用机场项目核准,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条件

  (1)市发改委已下达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

  (2)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并经项目责任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签订《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缴清地价款;

  (5)符合上述文件中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范围。

  特殊环节:

  (1)环节名称:委托评估;

  (2)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3)办理条件: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深度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4)操作流程:

  ①发改部门向市评审中心下达评审委托;

  ②市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会,出具评审意见文书;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办理标准:

  ①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在1个工作日内下达委托单,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②项目核准的评审重点主要有: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情况;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情况、土地利用合理性、环境和生态影响情况;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其他建议。

  应提交材料:《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政务中心窗口接项目申请后,按照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应核准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审查与决定:经过对项目综合相关情况审查后,在第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征求意见、专家评议时间)前决定是否予以核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联系人:郭泷钰

  联系电话:2893351

  受理地点: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中心

  5.台资企业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

  (一)台企可投资主题乐园具体政策: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规定,主题公园建设属于核准事项,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申报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应提交材料: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在原用地范围内改扩建的需提交土地房屋权证或原用地批文;

  (6)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备注:第(4)、(5)、(6)项材料可通过内部调用,如无法调用则需提交。

  办理程序:申请人先登陆厦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取得项目代码后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进行网上申报后,再提交纸质材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周湘莹

  联系电话:7703396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

  (二)台企可在厦门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政策:《厦门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5〕64号)

  申报条件:

  通过公开招标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支持台资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公开招标。

  具体材料:无需接受和提交书面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前期工作

  由发改部门牵头,市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根据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专项发展规划,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可实行PPP模式的项目,借鉴“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的评价理念和方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论证,分析采用PPP模式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相比能否优化风险分配,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在项目评估论证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融资方案、支付方式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作为PPP模式的适用项目,由发改部门报本级政府PPP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入PPP项目储备库,下达实施PPP模式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由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机构进行项目准备。

  (2)项目准备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规模与期限、规划条件和土地落实情况、技术路线、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投融资结构、合作伙伴的选择条件和方式、实施进度计划、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财务测算与风险分析、必要的政府投资、财政补贴及政府承诺等事项,在征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项目采购

  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公开发布,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确保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在厦注册的台资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文件编制中既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更要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信誉状况等因素,评审过程中应对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和财政负担能力等进行充分论证,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公开项目采购各个环节,包括采购公告、资格预审、评审结果、项目合同等信息,保证程序公开、过程透明。

  项目采购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在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合同内容应包括:1.项目组织结构;2.项目建设要求;3.特许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4.产品和服务标准;5.价格、收费、补贴的确定方法及调整机制;6.设施的权属与处置;7.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8.绩效指标及评价机制;9.安全管理;10.履约保证;11.退出及项目移交机制;12.违约责任;13.争议解决方式;14.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4)项目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其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认真履行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的绩效指标,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项目合同中涉及有政府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当项目收益超出预期时,依据合同约定,下调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减少财政补贴、提高财政分成比例,降低社会资本的超额收益。

  财政部门要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积极探索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对项目运作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项目价格、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

  (5)项目移交

  PPP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移交标准和补偿方式与社会资本确认移交手续,组织性能测试。社会资本要把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完整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要求社会资本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履约保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联系 人:李正阳

  联系电话:2896143

  受理地点:思明区湖滨南路61号

  6.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一)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具体政策: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在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应提交材料: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2)承诺书;

  (3)公司设立方案;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出资人协议书;

  (6)股东基本情况;

  (7)各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8)境外出资人情况;

  (9)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以及上一月度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办理程序:

  (1)区金融办自收到开业申请的完整材料后,在1个月内作出审批;

  (2)获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收到筹建审批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筹备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延期筹建不得超过1次,最长延续时间为2个月;

  (3)筹备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丧失开业申请资格。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人:赵阳

  联系电话:2668670

  受理地点:各区金融办

  (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具体政策:厦门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1)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包括股东应当具有出资能力,以自由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控股股东应当持续经营2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净流动资产大于出资额,实施本项目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市、区两级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包括拟设融资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要业务模式、设立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内容;

  (2)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资信材料。企业法人股东应当包括营业执照、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等;自然人股东应当包括身份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等;

  (3)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

  (5)公司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市金融监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人:周毓秀

  联系电话:2663228

  受理地点: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

  7.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一)鼓励外资新设企业到资

  具体政策:

  根据《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厦府〔2018〕111号)及《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厦商务〔2018〕336号),2018-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1)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后,从企业缴纳首笔增值税的当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申报条件:

  2018-2022年,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

  应提交材料:

  (1)《外资奖励申请表》(原件);

  (2)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投资情况说明(原件),投资情况说明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投资项目内容(包括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生产工序或服务方式、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情况、研发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情况等)、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到资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需对企业投资我市市域内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4)申请税收奖励的企业还需要提交相应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

  ①增值税纳税证明(原件):由税务部门开具,入库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以及对应的企业增值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②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首页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③享受政策主体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申报时间: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次年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税收政策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7年。

  受理单位:

  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以下同)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受理单位

  受理人

  受理电话

  思明区商务局

  陈妍

  2667122

  湖里区商务局

  邵志强

  5722355

  海沧区商务局

  童姗姗

  6055872

  集美区商务局

  林姗姗

  6195354

  同安区商务局

  黄超兰

  7558662

  翔安区商务局

  吴宇宏

  7889965

  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经发局

  蒋琼珅

  2620035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处

  张远裕

  5380042

  (二)鼓励现有企业到资

  具体政策:

  根据《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厦府〔2018〕111号)及《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厦商务〔2018〕336号),对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即按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条件:

  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应提交材料:

  (1)《外资奖励申请表》(原件);

  (2)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投资情况说明(原件),投资情况说明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投资项目内容(包括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生产工序或服务方式、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情况、研发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情况等)、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到资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需对企业投资我市市域内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申报时间: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次年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税收政策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7年。

  受理单位:

  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以下同)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受理单位

  受理人

  受理电话

  思明区商务局

  陈妍

  2667122

  湖里区商务局

  邵志强

  5722355

  海沧区商务局

  童姗姗

  6055872

  集美区商务局

  林姗姗

  6195354

  同安区商务局

  黄超兰

  7558662

  翔安区商务局

  吴宇宏

  7889965

  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经发局

  蒋琼珅

  2620035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处

  张远裕

  5380042

  (三)鼓励优质外资并购

  具体政策:

  根据《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厦府〔2018〕111号)及《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厦商务〔2018〕336号),2018-2022年,对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对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条件:

  2018年-2022年,在我市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

  应提交材料:

  (1)《外资奖励申请表》(原件);

  (2)并购情况说明(原件),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已开展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基本情况(含并购方行业实力情况介绍)、并购交易情况、股权对价缴付情况、并购后的生产、经营计划、并购对我市相关产业提升带动情况、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并购对价已全额支付的验资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申报时间: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次年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税收政策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7年。

  受理单位:

  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以下同)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受理单位

  受理人

  受理电话

  思明区商务局

  陈妍

  2667122

  湖里区商务局

  邵志强

  5722355

  海沧区商务局

  童姗姗

  6055872

  集美区商务局

  林姗姗

  6195354

  同安区商务局

  黄超兰

  7558662

  翔安区商务局

  吴宇宏

  7889965

  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经发局

  蒋琼珅

  2620035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处

  张远裕

  5380042

  (四)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和提质增效

  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台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年度给予设备投入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同时,对较上一年度营收增长的规上台资工业企业,其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再给予设备投入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技改补助和技改奖励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税收。

  应提交材料:

  (1)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改奖补资金申请表;

  (2)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改奖补资金项目汇总表;

  (3)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改奖补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4)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5)设备(含技术投入)购置明细表;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

  (7)项目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办理程序:

  (1)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指南;

  (2)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3)各区(火炬)工信部门进行初审、现场核查;

  (4 )信用查询及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

  (5)项目查重和税收核算→项目公示→资金拨付。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联系人:陈新民

  联系电话:2896772

  受理地点:各区(火炬)工信部门

  (五)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政策:《厦门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5〕64号)

  申报条件:

  通过公开招标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支持台资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公开招标。

  具体材料:无需接受和提交书面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前期工作

  由发改部门牵头,市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根据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专项发展规划,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可实行PPP模式的项目,借鉴“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的评价理念和方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论证,分析采用PPP模式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相比能否优化风险分配,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在项目评估论证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融资方案、支付方式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作为PPP模式的适用项目,由发改部门报本级政府PPP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入PPP项目储备库,下达实施PPP模式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由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机构进行项目准备。

  (2)项目准备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规模与期限、规划条件和土地落实情况、技术路线、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投融资结构、合作伙伴的选择条件和方式、实施进度计划、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财务测算与风险分析、必要的政府投资、财政补贴及政府承诺等事项,在征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项目采购

  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公开发布,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确保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在厦注册的台资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文件编制中既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更要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信誉状况等因素,评审过程中应对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和财政负担能力等进行充分论证,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公开项目采购各个环节,包括采购公告、资格预审、评审结果、项目合同等信息,保证程序公开、过程透明。

  项目采购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在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合同内容应包括:1.项目组织结构;2.项目建设要求;3.特许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4.产品和服务标准;5.价格、收费、补贴的确定方法及调整机制;6.设施的权属与处置;7.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8.绩效指标及评价机制;9.安全管理;10.履约保证;11.退出及项目移交机制;12.违约责任;13.争议解决方式;14.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4)项目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其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认真履行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的绩效指标,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项目合同中涉及有政府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当项目收益超出预期时,依据合同约定,下调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减少财政补贴、提高财政分成比例,降低社会资本的超额收益。

  财政部门要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积极探索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对项目运作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项目价格、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

  (5)项目移交

  PPP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移交标准和补偿方式与社会资本确认移交手续,组织性能测试。社会资本要把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完整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要求社会资本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履约保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联系 人:李正阳

  联系电话:2896143

  受理地点: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

  (六)吸引来厦设立总部和培育成长型企业

  具体文件: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办〔2018〕72号)。

  办理程序:

  认定管理: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授权各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负责本辖区成长型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认定条件:

  (1)总部企业

  ①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2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③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地方留成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1500万元。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

  ④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2)成长型企业

  ①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3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②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

  ③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

  ④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优惠政策

  总部企业:

  (1)办公用房补助

  ①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2)经营贡献奖励

  ①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70%,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80%,奖励5年。(合伙企业按年度增值税地方留成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政策,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本规定申请人才激励政策,下同);

  ②计算总部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

  ③对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度两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成长型企业:

  (1)办公用房补助

  可享受总部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政策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房价补助政策。

  对于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2)经营贡献奖励

  ①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70%。(合伙企业按年度增值税地方留成享受相应奖励政策,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本规定申请人才激励政策,下同);

  ②计算成长型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

  人才激励政策:

  (1)认定年度起,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其投资、管理的下属控股企业)年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补贴比例50%,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75%,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补贴比例100%。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的在职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2)对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中任职、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聘用的员工,可按照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办理落户。

  (3)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符合第1、2款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非厦门户籍人才可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联系 人:李麒龙

  联系电话:2893311

  受理地点: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

  8.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一)政策性融资担保

  具体政策: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申报条件:

  申报厦门市2018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专项扶持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按要求在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平台登记备案,并按时报送经营业务信息;

  (2)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满1年,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依法纳税,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3)所担保企业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中小企业;

  (4)对单户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户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且资产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5)平均年融资性担保费率不超过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的50%(注:本条所称平均年融资性担保费率是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平均年担保费率);

  (6)2018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额达净资产的1倍以上(注:在计算该倍数时,应当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额占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且融资性担保代偿率低于5%;

  (7)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定期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应提交材料: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并备案的无保留意见的2018年度贷款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①列明: 2018年末净资产、2018年末经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后的净资产、2018年融资担保总额、2018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总额、2018年中小企业融资但保户数、2018年新增融资担保额、2018年新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2018年新增中小企业融资但保户数、2018年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余额、2018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平均年担保费率、融资担保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

  ②对本通知“申报条件”中的(1)至(6)项要求逐条做出审计结论;

  ③2018年新增本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④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附件2内的被担保企业在2018年内是否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

  ⑤2017年新增本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⑥2018年本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备案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

  (4)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原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需提交相关银行出具的无恶意证明原件);

  (5)经合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2018年本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 (6)申请保费补贴的贷款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或者从“税控盘”导出的增值税发票明细;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写明“我司承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记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落款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工作。拟发放扶持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将向社会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扶持资金发放标准与使用方式按照厦财金〔2017〕28号文执行。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人:周毓秀

  联系电话:2663228

  受理地点:

  纸质材料报送至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4楼);同时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线上申报(网址http://202.109.244.108:8888/login.jsp)并按要求提交电子版材料。

  (二)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

  具体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通知》:对在厦门股权交易中心股改挂牌并交易的在厦注册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厦门股交中心发行可转债的在厦注册企业,按融资金融的3%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在福建省依法设立的非上市台资企业。

  应提交材料:

  (1)股份初始登记申请表;

  (2)承诺函;

  (3)股份持有人名册;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

  (5)股权状况说明书;

  (6)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登记的决议;

  (7)股份托管确认书;

  (8)企业登记服务协议;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公司章程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台胞证复印件;

  (12)受托经办人身份证或台胞证复印件;

  (13)全体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台胞证或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

  (1)企业向中心申请并提交完整材料,中心对股份登记公司提供的股份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中心根据其申报的股份登记数据,办理股份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并向股份登记公司出具股东名册;

  (3)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手续完成后,中心根据企业需要,为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增资、质押等融资服务;

  (4)中心进行企业股权变动情况登记,出具新的股东名册。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人:郑吉

  联系电话:5798954

  受理地点: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

  (三)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具体政策: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在厦经营的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主动提供政策辅导和顾问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联系人:刘雅珣

  联系电话: 5899615

  受理地点:具有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9.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具体政策:

  鼓励在厦台资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包括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反垄断诉讼、贸易壁垒调查和美国“337”调查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国际贸易救济手段,包括新立案件、新出口商复审、年度复审、期中复审、情势变更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和反吸收等。

  申报条件:

  根据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及国外商务主管部门通报及经核实确实发生贸易摩擦案件的企业

  办理程序:

  (1)根据具体政策项目内容要求,商务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2)相关处室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政策兑现;

  (4)审计及绩效评价等。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刘风云、赵福平

  联系电话:2855775、2855771

  受理地点: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

  10.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一)出口信用保险

  具体政策:

  支持在厦台资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包括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资信调查、行业研究等服务了解海外市场及买方信息,有效降低出口收汇和对外投资风险。同时,引导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风险预警,优化客户服务,提高理赔效率,更好支持在厦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申报条件: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企业

  办理程序:

  (1)企业向承保保险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2)承保保险公司汇总投保资料后提交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

  (3)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相关材料;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政策兑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谢鑫、郑顺林

  联系电话:2855849、2855845

  受理地点: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

  (二)支持台资企业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措施

  具体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海外投资保险工具降低投资风险。对累计完成境外投资额300万美元(含)以上且自愿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实行统保,并对保费给予80%的补助,单家企业此项补助年度封顶500万元;对非统保企业境外投资保险费给予50%的补助。

  申报条件:

  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增资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在境外投资活动中投保海外投资险并已支付保费。

  应提交材料:

  (1)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有效登记证书,包括:

  ①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②对外投资企业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供《对外劳务合作证书》,对外承包工程总包企业提供备案信息表;

  (3)当年度审计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

  (4)驻外经济参赞处意见;

  (5)境外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金外汇汇出的业务登记凭证、资金汇出证明,若为实物出资则提供海关报关单;

  (6)海外投资保险费审查明细表;

  (7)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8)付款凭证,记账凭证。

  办理程序:

  (1)通过网络注册并填报;

  (2)提交书面材料审核;

  (3)公示后资金拨付;

  (4)审计及绩效评价。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陈日弟

  联系电话:2855891

  受理地点:厦门市进出口商会(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B区27、28、29号窗口)

  11.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一)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第三方发展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

  具体政策:

  (1)在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儿童玩具、婴幼儿纸尿裤、食品接触产品和服装等四类进口消费品试行检验结果采信快速验放模式的基础上,从2019年11月1日起将进口汽车零部件(涉及8个HS编码)纳入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商品范围。

  (2)加强向总署的请示沟通,争取在厦门设立台湾商品风险监测点。按照总署的统一部署,在风险分析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并推动两岸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办理程序:

  (1)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儿童玩具、婴幼儿纸尿裤、食品接触产品和服装等四类进口消费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向隶属海关提交采信依据。

  (2)进口汽车零部件采信工作按照海关总署2019年第157号公告实施。

  若海关总署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统一按照总署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厦门海关

  联系人:赵晓野

  联系电话:2355950

  受理地点:厦门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

  (二)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具体政策:

  通过对自愿申请加入“源头管理、口岸验放”模式的台湾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的审核、评估,在风险分析、建立质量安全源头管理机制基础上,对符合要求企业的输大陆食品实行抽中批抽样后即验即放。

  实施要求:

  进口食品进口商主动落实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对台湾地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自主审核制度和产品追溯召回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经海关确认后,对其进口食品实施快速验放。

  办理流程:

  (1)进口食品进口商制定自主审核计划并实施对台湾食品生产企业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审核、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审核和产品质量安全审核。

  企业资质包括台湾地区食品业者登记证明、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获得第三方认证证明、“台湾地区卫生事务主管机关”稽查记录等。

  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料质量安全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包装材料管理,生产、贮存和运输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产品自检管理,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措施等。

  产品质量安全指进口食品应符合大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标签和安全卫生项目等。

  (2)进口商向口岸隶属海关提交台湾食品生产企业自主审核报告,经海关确认,对其之后到港的相应进口食品实施快速验放。

  责任单位:厦门海关、市口岸办

  联系人:李榕

  联系电话:2355970

  受理地点:厦门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

  (三)对来自台湾注册养殖场的非食用甲鱼卵调整口岸隔离检疫方式,实施“证单审核+流向备案+后续监管”的模式验放。

  具体政策:关于优化台湾输厦门关区甲鱼卵的相关措施;

  申报条件:

  输厦门关区甲鱼卵须来自于海关总署公布的《输大陆地区甲鱼养殖场登录名单》内的养殖场。对于经中转包装场包装后输大陆甲鱼卵,除甲鱼卵须来自《输大陆地区甲鱼养殖场登录名单》内的养殖场外,中转包装场必须是海关总署公布的《输大陆地区甲鱼中转包装场登录名单》内的中转包装场。

  应提交材料:

  (1)报关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提单、台湾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单证;

  (2)已在产地对甲鱼卵实施有效消毒处理的,需提交台湾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或台湾甲鱼养殖协会出具的消毒证明。

  办理程序:

  (1)进口企业需在甲鱼卵输入前办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允许分批核销。

  (2)海关对企业提供的报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报关,并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查验、消毒。

  (3)对装载容器及外包装作消毒处理,对铺垫物和破损甲鱼卵做无害化处理。对甲鱼卵实施消毒处理(已在产地对甲鱼卵实施有效消毒处理且由台湾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或台湾甲鱼养殖协会出具证明的除外)。

  (4)经现场查验合格后,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检测期间不得销售、使用(进口企业出具保函的,允许货物调离;保函需注明甲鱼卵流向的具体地址及数/重量);现场查验不合格的,按现行规定处理。

  (5)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按规定实施除害、退运或销毁处理,经检疫处理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有效检疫处理措施或退运/销毁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

  (6)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甲鱼卵经营档案,档案应记录每批甲鱼卵的报关号、数/重量、台湾地区养殖场名称或“渔业署”登录号、甲鱼卵流向等信息,档案保存不得少于1年。

  (7)海关对甲鱼卵的经营档案进行不定期核查,对核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或企业拒绝整改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厦门海关

  联系人:罗睿

  联系电话:2355922

  受理地点:厦门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

  12.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办事流程: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台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可申请标准化战略经费扶持。

  (2)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及台籍专家参与落户厦门的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王志军

  联系电话:2699836

  受理地点:湖滨南路43号

  13.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一)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具体政策: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推荐推荐申报

  申报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应提交材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通知,开展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

  (2)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4)公示;

  (5)根据科技部分配名额,择优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批。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联系 人:朱在稳

  联系电话:2021361

  受理地点:思明区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

  (二)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具体政策: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通过备案流程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8个月;

  (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介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执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应提交材料: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众创空间服务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和布局平面图复印件以及相关照片;

  (3)众创空间管理章程、办法、制度等相关文件;

  (4)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名单(列明入驻时间),并附入驻协议等相关材料;

  (5)创业导师的聘书或聘用文件;

  (6)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和风险投资机构等)签署的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服务的合作协议;

  (7)服务创业团队和企业获得融资的证明材料(包括股东会决议、投资人协议、银行进账单等复印件);

  (8)开展创业服务活动,提供活动照片、会议纪要和相关新闻报道,不包括团建活动,提供活动场数不超过20场。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网上填报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和实地核查情况;

  (3)市科技局对评审结果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公示;

  (4)市科技局择优推荐上报至科技部火炬中心;

  (5)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6)科技部火炬中心对评定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联系 人:朱在稳

  联系电话:2021361

  受理地点:思明区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

  二、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14.台湾同胞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申请旅行证件。

  具体政策:

  对海外台胞的领事保护和协助工作,包括在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或者个别国家局势动荡时向台胞提供紧急保护和救助,协助处理台湾渔船跨海捕捞纠纷案件及其他国家涉台民事纠纷案件和经济刑事案件,为在国外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的台胞提供救助,为居住在海外的台胞提供办理旅行证件、文书资信认证、寻亲访友等服务。

  寻求领事保护途径:

  (1)拨打12308热线。在海外拨打0086-10-12308,或备用号码0086-10-59913991。如遇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等紧急情况,拨打号码后可拨0再按9直接进入人工服务。

  (2)拨打各驻外使馆公布的领保电话及证件咨询电话。

  (3)下载使用“外交部12308”手机客户端。

  (4)关注“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获取外交部及各驻外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与协助信息。

  责任单位:市外办

  联系人:卢琳娜

  联系电话:2856067

  受理地点:各驻外使馆

  15.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

  (一)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申报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应提交材料:向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程序: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张瑞中

  联系电话:5527266

  受理地点:申请加入的合作社。

  (二)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投保设施蔬菜种植保险

  具体政策:

  对参保设施蔬菜种植保险的台湾同胞,财政给予50%保费补贴。

  申报条件:

  投保人:

  种植的设施蔬菜生产周期(定植到采收期)在30天以上、种植规模在10亩以上、生长正常、规范管理、合法经营的设施蔬菜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均可投保。

  保险标的: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用大棚:

  (1)大棚选址、构件及建造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

  (2)大棚坐落地点位于非蓄洪和非行洪区内。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棚内蔬菜作物:

  (1)棚内蔬菜作物种植符合主管部门种植技术规范,且生长正常;

  (2)采用的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含)以上。

  符合条件的设施大棚和棚内蔬菜可分开投保,但确定的设施大棚或棚内蔬菜应全部投保,不能选择其中的一部分进行投保。

  应提交材料:

  投保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承包合同或所在村委会证明;

  (2)与大棚造价有关的资料—工程结算(验收)报告或购买材料的发票及清单、大棚建设平面图;

  (3)个人身份证(台胞证),如单位投保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出险后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发票;

  (2)索赔申请书;

  (3)损失清单;

  (4)出险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办理程序:

  投保时:

  (1)投保人可以到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在当地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投保。

  (2)投保人在未参加保险前,先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内容,尤其是要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3)填写投保单和清单时,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和签名(盖章)确认,不能由业务人员或协保人员代签。

  (4)在签发保单时缴清自缴部分的保险费,保管好保险单和发票。

  出险后:

  如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拨打服务热线95518或向当地保险营业网点进行报案。

  联系人:郑莹(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

  黄建峰(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13599521952(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

  2892272(市农业农村局)

  受理地点: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在当地的营业网点

  16.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

  具体政策:督促网约车经营企业、汽车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经营企业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交通服务

  办理程序:用户通过手机号注册相应企业的账号后,即可使用网约车或汽车分时租赁提供的服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卢任灏

  联系电话:13625013757

  受理地点: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

  17.试点在福建对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使用大陆移动电话业务给予资费优惠。

  具体政策:

  (1)大陆手机用户拨打台湾电话在现行标准资费的基础上按3折优惠。

  (2)从大陆漫游至台湾时,拨回大陆电话、拨打台湾电话,接听电话均在现行标准资费基础上按3折优惠。

  (3)从大陆漫游至台湾时,手机上网流量按现行资费标准资费执行单价和单日封顶值5折优惠。

  (4)相关优惠仅限于对台标准资费打折,不包括另外订购的流量包、语音包等其它业务。

  (5)优惠期间如用户变更、拆除套餐或者退订这个优惠包,将不再享受优惠服务。

  申报条件:持有在福建申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1张台湾居民居住证只能选择1家基础电信企业的1张手机卡办理)。

  应提交材料: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用户本人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各基础电信企业业务办理需要的其他材料。

  试行期:

  资费优惠方案暂定一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办理,在此期间优惠对象自办理之日起享有连续12个月的移动通信资费优惠。

  办理程序:优惠对象在2019年12月15日起即可拨打电信10000、移动10086、联通10010客服服务热线进行预约登记,2020年1月1日起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各基础电信企业营业厅网点现场办理,材料齐备的现场办结。

  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联系人:吴杰锋

  联系电话:5912300

  受理地点:各基础电信企业营业厅网点

  18.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具体政策: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厦门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申报条件:申请购房的台湾同胞应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

  应提交材料:

  购买商品房:

  (1)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台湾居民居住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买存量房: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对、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4)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一式两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办理程序:

  购买商品房:

  (1)台湾同胞与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开发企业网上提交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3)开发企业提交台湾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纸质材料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地点办理合同备案;

  (4)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2个工作日办结,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购买存量房:

  (1)台湾同胞与卖方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至受理地点,提交台湾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纸质材料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地点申请办理存量房转让转移登记;

  (3)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4个工作日办结,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责任单位: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联系人:罗红卫

  联系电话:2859117

  受理地点:岛内房产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岛外房产到房产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19.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大陆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

  (一)关于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

  具体实施细则:

  (1)邀请台湾青年文艺工作者参加厦门市台湾艺术研究院、厦门地方戏曲院团举办的闽南传统艺术种子培训。

  (2)台湾文艺工作者进入文艺院团工作相关流程:

  ①用工单位发布拟招聘岗位需求信息。

  ②台湾文艺工作者按要求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

  ③用人单位对符合拟聘用岗位资格条件的台湾文艺工作者进行专业考核。

  ④签订用工合同。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联系人:梁洪

  联系电话:5371916

  受理地点: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

  (二)思明区政策

  鼓励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参加厦门市人民剧场(思明区闽台文化交流中心)牵头举办的“舞动两岸”主题文体赛事(如:声乐、东方舞、体育舞蹈、跆拳道、击剑、中国舞、葫芦丝、影视主持)、文艺展演展示交流活动。

  责任单位:思明区文旅局

  联系人:李海萍

  联系电话:2079194

  受理地点:思明区禾祥东路168号

  (三)湖里区政策

  1.参与文创园区建设转型补助。

  申报条件:

  位于“特区1980”湖里创意产业园区内,经市区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并并实际开园后,根据原产权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改造房每平方米100元改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改造对象产权面积清晰的一栋以上(含一栋)老工业厂房,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

  (2)改造后主题园区的主要招商业态,符合“特区1980创意产业园”产业发展正负面清单导向,且主题园区内不存在负面清单相关产业;

  (3)改造完成后18个月内文化企业入驻达到园区招商面积70&以上,且园区文化企业相关的年度总税收,以文化企业实际租赁面积计,每平方米达到100元以上。

  应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完税证明;

  (4)市、区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相关文件;

  (5)园区招商业态说明;

  (6)入驻文创企业情况汇总表(含企业名称、类别、租赁面积、税收等)并盖章以及企业纳税证明。

  办理程序:

  (1)由“特区1980”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办公室

  成员进行初审;

  (2)提交“特区1980”工作协调小组研究。

  责任单位:湖里区街道办

  联系人:李华慧

  联系电话:2630687

  受理地点:湖里区湖里街道南山西路551号1010

  2.支持园区运营补助

  申报条件:位于“特区1980”湖里创意产业园区内,符合文化主题园区的运营商,根究实际入驻该园区内文化创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总额的10%,给予等额奖励,该项补助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应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场所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税收入库期完税证明;

  (4)申请园区运营补助还需提供入驻文化企业税收入库期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情况汇总表。

  办理程序:

  (1)由“特区1980”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办公室

  成员进行初审;

  (2)提交“特区1980”工作协调小组研究。

  责任单位:湖里区街道办

  联系人:李华慧

  联系电话:2630687

  受理地点:湖里区湖里街道南山西路551号1010

  (四)集美区政策

  具体政策:

  集美区关于落实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对获得国家部委主办或作为指导单位的国家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优胜项目,且已落户集美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项目所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优胜项目应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推荐,并提供相应材料。

  应提交材料:

  (1)美区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奖励申请表;

  (2)创业项目说明书;

  (3)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4)大赛获奖人员台胞证、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5)参赛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

  (6)入驻创业基地合同或协议;

  (7)创新创业大赛优胜相关材料(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章确认)。

  办理程序:

  (1)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向区众创办提交申报材料;

  (2)区众创办、区台办审核;

  (3)提请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

  (4)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区科技局按相关规定拨付

  责任单位:集美区台港澳办

  联系人:苏庆兴

  联系电话:6685001

  受理地点:集美区岑东路168号南楼201

  (五)海沧区政策

  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海沧)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

  申报条件:

  (1)申请进入海沧区青少年宫工作的台湾文艺工作者应认同“九二”共识,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具有台湾户籍,经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

  (3)具有较强的音乐专业素养,并取得教育类或艺术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具有在台湾小学、中学或大学担任器乐指导或乐团合奏指导的工作经历。

  (5)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应提交材料:

  (1)个人简历;

  (2)台胞证;

  (3)相关学历证书、职业证书;

  (4)体检报告;

  (5)个人及指导学生获奖证书。

  责任单位:海沧区教育局

  联系人:陈春滨

  联系电话:6891089

  受理地点: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滨湖大厦7楼

  (六)同安区政策

  符合在大陆工作及学习条件的台湾同胞均可报名参加同安区举办的各类文化赛事、文艺展演活动。如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有意加入同安区民间文艺团队,可自行向具体的民间文艺团队申请。

  责任单位:同安区文旅局

  联系人:叶世铿

  联系电话:7022939

  受理地点:同安区环城西路99号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各民间文艺团队

  (七)翔安区政策

  办事流程:

  符合在大陆工作及学习的台湾同胞都可以报名参加翔安区举办的各类文化赛事及展演活动(如:书画、摄影、歌唱、体育赛事等)。

  责任单位:翔安区文旅局

  联系人:王志鲲

  联系电话:7889750(文化馆)

  受理地点:翔安区顶曾路360号三楼C309

  20.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具体政策:

  厦门国际动漫节“金海豚奖”(海峡之星)大赛参赛细则(每年度根据厦门国际动漫节举办时间提前发布)

  申报条件:

  (1)台湾地区内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作室(营业执照或同等可证明证照注册地为台湾地区);

  (2)海峡之星动画奖:征集内容为各类情节完整的动画片,包括影视动画长片(影院制作且时长不低于60分钟的动画片)、系列动画片(电视或网络平台制作,相关内容分成若干集拍摄的动画片)、动画短片(30秒以上,60分钟以下的动画叙事片,包括网络动画)。

  (3)海峡之星漫画奖:各种绘画形式的叙事性漫画,以及结构合理,主题新颖、有故事贯穿的纯粹绘本作品。16幅以上,至少是完整情节中的一个独立篇章。作品形式、种类不限。

  应提交材料:

  作品、报名表、可证明注册地为台湾地区的营业执照或同等证照。

  办理程序:

  (1)厦门国际动漫节组委会办公室公布大赛章程和细则、作品征集范围;

  (2)厦门国际动漫节官网进行报名;

  (3)将参赛作品及相关材料寄送组委会。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联系人:章泳辉

  联系电话:2896587

  受理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3号楼4楼C09

  厦门创新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动漫节项目部

  21.在大陆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一)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政策:

  在厦就业台湾人才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事项

  申报对象:在厦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相关证照,并在厦门注册执业,且符合在厦医疗卫生岗位年龄要求的台湾地区居民。

  申报条件:

  台籍医师: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申报人员应在台湾地区取得与大陆对应的执业资格,并已获批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注册执业。

  初级:取得台湾医师证书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认定厦门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中级:取得台湾地区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间内的专科医师证书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认定厦门市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副高:申报认定厦门市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台湾地区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专科医师证书并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执业期间,撰写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著1篇以上(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发表在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论文期刊目录范围内,属省级(含)以上刊物或台湾正式出版且有ISSN刊号的医疗卫生类刊物上,或发表在被SCI、SSCI、EI数据库收录的刊物上;

  (2)取得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副教授证书者,可直接申报认定厦门市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正高:申报认定厦门市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台湾地区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专科医师证书并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或取得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副教授证书满5年,执业期间,撰写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著2篇以上(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论文期刊目录范围内属国家级刊物或台湾正式出版且有ISSN刊号的医疗卫生类刊物上,或发表在被SCI、SSCI、EI数据库收录的刊物上;

  (2)取得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授证书者,可直接申报认定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应提交材料:

  (1)在厦就业台湾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申请表(在线填写);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线上传);

  (3)与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如非中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在线上传);

  (4)大陆短期行医的职业注册证明(在线上传);

  (5)台湾相关卫生专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证明材料(在线上传);

  (6)申报认定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提供专业论文材料(在线上传);

  (7)两寸免冠正面白底彩照(用于制作认定书,JPG格式,在线上传)。

  办理程序:

  申报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进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界面的“在厦台湾人才职称认定”栏目在线填报信息,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校验;行业主管部门在线预审其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市职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其资质和水平是否符合厦门市现行职称政策;批准通过后,所在单位在线打印《在厦台湾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签字盖章后,将有签字盖章的《认定书》扫描PDF格式,上传回申报系统;系统识别回传信息,并在线生成《在厦就业台湾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书》供用人单位下载打印。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从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起算,如申报者提交资料完整,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补充完整起重新计算。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联系人:陈惠婷

  联系电话:2057609

  受理地点: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二)申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政策:各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实施办法

  申报条件:

  凡在厦门市属高校直接从事高校教师专业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台湾地区居民。申报人员须遵守大陆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符合各高校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可自主申报评审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应提交材料:根据各校的评审通知要求。

  办理程序:

  申报人根据各校评审通知要求提交材料,各高校进行资格预审,组织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自主聘任。

  责任单位:各高校

  联系人:蔡苗

  联系电话:2135597

  受理地点:申报人所在的高校

  (三)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政策:

  在厦就业台湾人才申报工程、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项

  申报条件:

  工程系列:

  (1)在厦台湾地区居民首次申报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评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参评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参评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取得大学本科从事本专业工作11年以上。

  (2)取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目录》所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评高级职称:

  ①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②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

  ③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④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

  破格申报条件:凡符合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认定(评审)条件的高层次优秀台湾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经济系列:

  在厦台湾地区居民首次申报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评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取得大学本科从事本专业工作11年以上

  应提交材料:

  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在厦台湾居民按《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1号)文件要求执行,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并随附有关材料。非大陆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教育部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工程系列论文要求可用1篇独立撰写但具有相当水平、未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总结替代。

  办理程序:

  在厦台湾地区居民本人提出申请并随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市工信局职改部门初审。申报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经市工程专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人社局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报送相应工程、经济专业职改部门审核后,上报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经厦门市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人社局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联系人:康建斌、康帆

  联系电话:2858827、2858701

  受理地点:市工信局职称办:振业大厦二楼201(湖滨北路108号)

  (四)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

  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

  具体政策:

  取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目录》所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在福建省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台湾居民可比照认定相应初中级职称、申报参评高级职称。

  申报条件:

  中初级职称比照认定条件

  (1)取得《目录》所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者可直接比照认定助理级职称。

  (2)取得《目录》所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比照认定中级职称:

  ①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②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③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④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

  高级职称申报评定条件

  (1)取得《目录》所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评高级职称:

  ①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②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

  ③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④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

  (2)破格申报条件:凡符合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认定(评审)条件的高层次优秀台湾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应提交材料:

  申报中初级职称比照认定的在厦台湾居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登记表》;

  (2)身份证明(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台胞证等);

  (3)学历学位证书。非大陆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教育部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比照认定助理级职称者无须提供);

  (4)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

  (5)劳动合同、港澳台工作许可证等可证明在福建省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材料。

  申报参评高级职称

  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在厦台湾居民按《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文件要求执行,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并随附有关材料,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的委托评审函,论文要求可用1篇独立撰写但具有相当水平、未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总结替代。

  办理程序:

  在厦台湾居民申报认定职称,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按职称评审权限报送:

  (1)初级职称,报送至单位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2)中级职称,报送至单位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已被授权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3)高级职称,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报送相应工程专业职改部门审核后,上报福建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领导小组和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共同预审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经福建省工程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福建省人社厅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和各区人社局

  联系人:黄瑞亮

  联系电话:5052446

  受理地点:厦门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

  22.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可以在大陆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具体政策: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

  申报条件:符合当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相关规定。

  应提交材料:

  (1)台胞证;

  (2)报考当年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根据报考当年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办法报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联系人:陈士沧

  联系电话:5703107

  受理地点:各区招考机构指定的确认点

  23.进一步扩大招收台湾学生的院校范围,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属院校比例。

  具体政策:《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13〕9号)

  申报条件:内地(大陆)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首次招收港澳台学生前,须于上一年度的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等学校同时应具备招收相应学习层次内地(大陆)学生资格。

  应提交材料:

  (1)学校基本概况;

  (2)校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和管理机构、分工,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设置情况;

  (3)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招生简章、专业目录;

  (5)港澳台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介绍等。

  办理程序:

  (1)市属高校向市教育局提出招收港澳台学生资格申请;

  (2)市教育局初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统一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4)备案工作完成后,教育部根据隶属关系通知有关高等学校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5)完成备案工作的高等学校,在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过程中,应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港澳台学生在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照顾。根据港澳台学生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培养质量。高等学校须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及时将招收的港澳台学生信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报,完成学生学籍注册工作,施行学籍管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联系人:陈昀

  联系电话:2667827

  受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5号厦门市教育局

  24.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一)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办事流程:

  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办理流程:

  (1) 个人申请;

  (2)学校初审;

  (3)校内公示;

  (4)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资助资金发放;

  (6)学校存档备查。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联系人: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2577786

  受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大连兴馆1号

  (二)厦门大学政策

  1.助学金政策

  具体政策:学校开放财务账户接收社会助学金,并设立该项助学金专门账户科目,专账管理。

  在厦门大学就读的台湾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助学金。

  助学金设立流程

  (1)与捐赠方协商,签订设立助学金协议。助学金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命名为“xxx”助/励学金。

  (2)捐赠方将捐赠款项汇入厦门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

  (3)厦门大学教育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捐赠发票,颁发捐赠证书。

  (4)根据捐赠方意愿,可举行捐赠仪式。

  助学金评定发放流程:

  (1)每年10月份在全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根据认定结果,于11月底向全校发出评定助学金的通知;

  (3)各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开展评定工作;

  (4)评定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学生处审核无误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之后由财务处直接将资助款项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评审细则:

  参照《厦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责任单位:厦门大学

  联系人:杨文安

  联系电话:2183606

  受理地点:学生处海外学生事务科

  2.奖学金政策

  具体政策:目前面向台湾学生的专项奖学金有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福建省高校台湾学生奖学金、宝钢优秀港澳台学生奖学金。

  申请条件:

  (1)认同一个中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成绩良好。

  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发布评审通知。

  (2)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有关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交评奖材料至所在学院(研究院),由各学院(研究院)评奖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在学院(研究院)公示通过报学生处。

  (3)学校海外学生奖学金评奖小组根据学院(研究院)报送的评审材料,评选确定建议获奖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上报设奖部门。具体获奖名单以设奖部门发布为准。

  评审办法:

  《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海外学生奖学金暂行评审办法》

  责任单位:厦门大学

  联系人:杨文安

  联系电话:2183606

  受理地点:学生处海外学生事务科

  3.教师公派留学政策

  具体政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和各公派留学项目选派办法;《厦门大学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

  申报条件:在职专任教师,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和所申报公派留学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派出时具备学校规定使用学术假资格。

  应提交材料:所申请公派留学项目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登录学校人事系统和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责任单位:厦门大学

  联系人:叶丹

  联系电话:2182253

  受理地点:厦门大学人事处

  (三)华侨大学政策

  1.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

  具体政策: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

  申报条件:“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为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且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生活俭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确定条件: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已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列为特别困难资助对象;已认定为家庭经济普通困难学生,可列为普通困难资助对象或自立生。

  办理程序:

  (1)个人自主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2)班级评议小组初审。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工作,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拟定班级“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名单及资助需求额度,在班级内公示后,上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复审;

  (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复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初审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学院“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名单及资助需求额度,在学院内公示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审批;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对各学院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统计分析,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学校“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名单和资助需求额度,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下达指标、组织实施、跟踪管理。

  责任单位:华侨大学

  联系人:张永强

  联系电话:6160355

  受理地点: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具体政策: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申报条件:本办法适用于在华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2)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学术不端行为;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6)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栋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办理程序:

  (1)个人自主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2)学生申请后,经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3)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责任单位:华侨大学

  联系人:张永强

  联系电话:6160355

  受理地点: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华侨大学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具体政策:华侨大学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本办法所称台湾学生是指在华侨大学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科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

  基本条件:

  (1)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5)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者,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①学年内因违规违纪,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②学年社区表现量化考评结果排名在本楼栋住宿生的后30%且低于98分。

  优先条件:

  (1)积极参加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学生活动等工作并表现突出的;

  (2)担任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的;

  (3)学年内课程成绩均为及格以上的。

  办理程序:

  (1)台湾学生根据学校评审文件,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等材料。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2)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湾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学校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3)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于每年11月中旬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4)教育部负责对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学校根据审批通过名单,结合获奖学生最新学习、生活表现,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进行表彰。

  责任单位:华侨大学

  联系人:张永强

  联系电话:6160355

  受理地点: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4.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具体政策: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1)具有华侨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诚实守信、品行良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校纪处分;

  (3)勤奋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资助范围:

  (1)因本人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变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2)按照捐赠者意愿定向使用。

  资助标准:

  学生医疗开销巨大,在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学生系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超过10000元,资助额度为个人承担部分的80%,且总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申请材料:

  (1)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申请表;

  (2)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能证明意外伤害致伤、致残或患病的诊断、治疗书等;

  (4)在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学生系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有效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5)捐赠方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至学院;

  (2)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处;

  (3)学生处复核,并拟定资助金额,提交“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终审并确定资助金额;

  (4)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的申请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5)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责任单位:华侨大学

  联系人:张永强

  联系电话:6160355

  受理地点: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5.教师留学管理政策

  具体政策:

  华侨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留学项目的具体选派办法。

  申报条件:事业编制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良好的外语水平,申请留学的专业领域与本职工作相关。身心健康,能完成出国留学任务。来校工作时间满2年,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达到所聘岗位的任务要求,每年考核均合格及以上。已从事访学研修、攻读研究生等脱产学习的人员,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须回校工作满2年及以上。曾由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的人员,申请再次公派出国(境)留学,须回校工作满5年及以上。入选国家或福建省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出国(境)留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已获得学校公派留学资助,因个人原因放弃留学资格的,再次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须间隔满2年及以上。符合所申请选派项目的要求。

  应提交材料:

  (1)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港澳籍教师申请访学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籍教师申请访学的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语水平合格证明复印件;

  (3)留学单位的邀请信复印件(含中文翻译件);

  (4)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以及所申请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人事处公布出国(境)留学有关信息。

  (2)个人申请后由所在单位推荐。

  (3)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初步拟定资助人选。

  (4)学校审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5)获得资助者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

  责任单位:华侨大学

  联系人:迟学宇

  联系电话:6161099

  受理地点:华侨大学厦门校区行政研发大楼A1801

  (四)集美大学政策

  1.特殊困难补助金政策

  具体政策:集美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办法

  申报条件:台湾学生在读期间遇到家庭主要成员或本人患病、伤亡、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事故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可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同等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应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医疗费用支出等证明材料;

  (3)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学生向学院提交关于特殊困难补助的个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提交学生处审批;

  (3)学生处根据学院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责任单位:集美大学

  联系人:蔡锦村

  联系电话:6180497

  受理地点:学生处及各学院

  2.教师公派留学政策

  具体政策:《集美大学青年教师海外研修工程实施办法》(集大人〔2015〕3号)

  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来校工作满2年。身体健康,能适应海外工作、学习和生活的需要;

  (2)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5周岁;

  (3)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成果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研修目标明确。完成所在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无教学事故;

  (4)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具备听、说、读、写等能力。同等条件下,赴港澳台研修或外语水平达到下列要求之一的教师优先选派:

  ①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并达到合格标准(考试成绩两年有效)。

  ②托福成绩80分以上,雅思成绩6.0分以上。

  ③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

  ④近10年连续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超过1年。

  ⑤在教育部所属培训机构参加相应语种高级班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2年内有效)。

  (5)已完成6个月以上脱产进修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2年后方可申请选派。原则上每位教师5年内不重复享受派出机会;

  (6)已取得国家或省政府公派出国资格的教师,学校不再予以选派。

  应提交材料:

  (1)集美大学青年教师海外研修申请表;

  (2)业绩成果等相应材料。

  办理程序:

  (1)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学校每年公布海外研修选派计划;

  (2)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报名,填写《集美大学青年教师海外研修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3)学院审核申请人材料;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初审推荐;学院召开党政联系会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排序,报送人事处;

  (4)校各类人才推荐小组联审→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选派人选;

  (5)校内公示。

  (备注:国家、福建省等公派访学项目,以项目文件具体通知为准)

  责任单位:集美大学人事处

  联系人:陈静斌

  联系电话:6181695

  受理地点:集美大学人事处尚大楼1815室

  (五)理工学院政策

  1.资助政策

  申报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应提交材料: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困难申请表

  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有关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审核、评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及其资助项目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过程相关材料按要求规范建档备查。

  责任单位: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工作部

  联系人:陈巧玲

  联系电话:6291036

  受理地点:理工学院行政楼312

  2.教师公派留学政策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原则上需来校工作满3年,且近1年来无教学事故、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优良;

  (2)外语条件:应达到项目选派规定的合格标准;

  (3)申请人应有明确的出国研修目的,并制订科学合理的研修计划。

  应提交材料:

  (1)《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访学)申请表》;

  (2)选派项目要求的《单位推荐表》

  (3)学校要求的《推荐人员情况一览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若二级学院推荐人选超过1人的,需对推荐人选排序。

  办理程序:

  (1)人事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候选人材料,上报学校确定推荐人选;

  (2)经学校研究确定推荐的候选人,报送上级部门评审;

  (3)项目主管部门将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

  (4)入选者与学校签订协议,按学校规定办理派出手续,按时出国留学,并按时回校工作。

  责任单位:厦门理工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联系人:梅霞林

  联系电话:6291362

  受理地点:理工学院行政楼708

  25.欢迎台湾运动员来大陆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大陆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为台湾运动员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提供协助。

  具体政策:欢迎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厦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及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

  应提交的材料:

  大陆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许可材料、台湾相关体育机构证明、台湾运动员情况;需要我市提供帮助的函件

  办理程序:报市体育局受理,市体育局按相关程序办理。

  责任单位:厦门市体育局

  联系人:高木砂

  联系电话:5339328

  受理地点:思明区体育路2号

  26.台湾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符合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与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大陆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可向台湾同胞授予运动技术等级证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大陆体育院校。

  (一)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申报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具体政策:大陆单项体育协会可向台湾同胞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申报条件: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应提交材料:

  (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扫描件(PDF格式)1份;

  (2)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或获奖证书等原件的扫描件(PDF格式)1份;

  (3)电子版照片1份。

  办理程序:

  (1)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给予办理;

  (2)对不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3)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补办件通知单》。

  (4)审批通过后,自行下载体教联盟app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申领流程申领证书

  责任单位:厦门市体育局

  联系人:高木砂

  联系电话:5339328

  受理地点: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台湾运动员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职业联赛,符合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加大陆相关职业联赛

  申报条件:参加大陆职业联赛的台湾运动员和体育团队

  应提交材料:

  大陆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许可材料、台湾相关体育机构证明,台湾运动员情况;需要我市提供帮助的函件

  办理程序:报市体育局受理,市体育局按相关程序办理。

  责任单位:厦门市体育局

  联系人:高木砂

  联系电话:5339328

  受理地点:思明区体育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