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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批“金融科技企业”出炉 入驻这一产业园→

内容来源:思明快报 时间:2022-09-23

厦门市金融局近日发布首批金融科技企业,

均在思明区!

根据《厦门市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1-2025年)》,要打造厦门金融科技产业集群,到 2025 年,力争形成10 家以上具有国际水平、国内一流的金融科技领军企业,培育一批技术型、创新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和细分领域龙头企业。争取设立依托数字化资源布局、具有金融科技特色的民营银行或直销银行,引进具有创新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清算组织、征信类组织及其设立的科技公司。

为促进厦门市金融科技产业规范发展,加快金融科技之城建设,经市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联合评审和公示,同意法催云(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详见下文)认定为厦门市金融科技企业。首批认定的8家企业均为思明区企业。

厦门市金融科技企业认定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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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查看政策原文

厦门金融科技产业园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率先打造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区,促进本市金融与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入驻厦门金融科技产业园、在本市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科技企业。

第二章  金融科技产业园建设

第三条 市金融监管局主导、规划金融科技产业园,思明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四条 鼓励引进知名运营商参与金融科技产业园建设和运营,尽快打造品牌,形成集聚效应。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租金补贴。对金融科技产业园内新注册(含市域外新迁入,下同)的金融科技企业,自缴纳首笔增值税月份起三年内,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原市域内金融科技企业迁入金融科技产业园的,自迁入月份起三年内,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

  每家金融科技企业享受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同一年度同一办公用房仅能由一家金融科技企业申请租金补贴。

  金融科技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出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租金补贴。

  运营商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运营商已享受租金补贴的,金融科技企业不再享受。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对金融科技产业园内新注册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一、自缴纳首笔增值税当年起五年内,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厦门地方留成(以下简称“两税地方留成”)达到50万元的,按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奖励60%。

  二、自缴纳首笔增值税当年起五年内,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达到500万元的,按年度两税地方留成:1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6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70%。

  三、自缴纳首笔增值税当年起五年内,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达到1500万元的,按年度两税地方留成:5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70%,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80%。

  计算税收时,应扣减依法退税(不含出口退税)及增值税留抵退税。

第七条 生活补贴。对金融科技产业园内金融科技企业新引进落户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中“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指QS世界大学排名 、THE世界大学排名 和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 )前200名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获得教育部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本科生(不超过30周岁)每人2万元、硕士(不超过35岁)每人3万元、博士(不超过40岁)每人5万元。

第八条 个税奖励。对金融科技产业园内新注册的金融科技企业中年度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的在职员工,按年度个人所得税厦门地方留成:个人所得税8万元以内部分奖励50%,8-25万元部分奖励75%,25万元以上部分奖励100%。

第九条 金融人才奖励。在金融科技产业园内金融科技企业任职的高管人员和业务骨干,可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9〕87号),申报评选本市金融人才,享受相关奖励。

第十条 鼓励金融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入驻。引进具有金融科技产业基金管理背景的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在金融科技产业园发起设立金融科技产业基金,放大对金融科技企业或项目的资本支持力度,拓展金融科技企业或项目的直接融资渠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金融科技企业应当承诺,自享受首笔扶持政策年度起十年内持续在金融科技产业园进行经营活动,注册和纳税不迁出金融科技产业园。如金融科技企业违反承诺迁出金融科技产业园,应在迁出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所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金融科技企业同时符合市、区出台的同类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金融科技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提各项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科技企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80号)及其实施细则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除外),按市区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思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